中国的法律
General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protection of reservoir safety and aquatic resources
颁布于 1979-10-1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Water
- 关键词
- water supply, waterworks,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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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 国务院 建国以来,国家兴建了大量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对战胜水旱灾害,保障工农 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发展水产养殖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 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煽动无政府主义,肆意践踏水利、 水产规章制度,有些地区水库炸鱼成风,水库安全 受到严重威胁,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为了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特通 令如下: 一、水库、闸坝、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护堤林木、草皮,都关系到 防洪安全,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湖泊、江河等一切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以保护水利工程安全和水产资源。 三、水库和其他各项水利工程,都必须规定安全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在堤坝和 规定安全管理范围、护堤地内,严禁毁林开荒、破堤扒口、挖穴埋葬、建窑建 房、垦殖放牧、取土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 四、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 岗位,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五、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