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QSIQ) Announcement No. 83, 2013 on Measures for Safe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Fumigant Residue in Imported Foodstuff Shipped in Bulk
颁布于 2013-07-0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船运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措施的公告》(2013年第83号)。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 关键词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ternational trade, residues, transport/storage
- 类别
- *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 于进口船运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 措施的公告》(2013 年第 83 号) 2013 年第 83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船运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 安全管控措施的公告 国际船运散装粮食普遍应用随航熏蒸杀灭与预防粮食害虫。 为使进口粮食免遭熏蒸剂残留物污染,保护现场工作人员身体健 康,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现就进口船运 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措施公告如下: 一、国外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及除害处理企业,应选择适当熏 蒸处理方法,对输华粮食随航熏蒸实施安全规范操作,并指导承 运方做好随航熏蒸后期规范操作及安全防护措施。采用磷化铝熏 蒸的,应将熏蒸剂药片装进安全牢固的专业熏蒸袋中,采取防 水、防湿、防火等措施。 二、粮食进境前,承运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船舱内熏蒸 气体进行充分通风散气,如条件允许,应对熏蒸残留气体浓度进 行安全检测;应当及时清除粮船货舱内的熏蒸药剂及其残留物, 如发现进口粮食被熏蒸剂污染,应当对熏蒸剂残留物及被污染粮 食进行彻底清除。未作充分通风散气或未清除熏蒸药剂及残留物 的随航熏蒸船舶,不得靠泊进境港口。 三、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前,承运方或其代理应主动 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书面申报进口粮食随航熏蒸处理 情况(参考申报格式见附件)。未接到上述申报,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不予实施现场查验。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查验前,应检查熏蒸剂残 留物是否有效清除,实施熏蒸残留气体浓度检测,做好相关安全 防护措施。熏蒸剂残留物未有效清除,或熏蒸残留气体浓度未达 到安全限量之前,检验检疫人员暂停检验检疫及相关现场查验活 动。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进口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 管控措施的宣传,指导并督促做好熏蒸剂残渣残留安全管控工 作。对隐瞒申报、屡次出现熏蒸剂残留污染或熏蒸气体散气不彻 底的,应督促整改。 本公告发布之日后 2个月起正式实施。 质检总局 2013 年 7月 2日 附件 进口粮食熏蒸残渣残留处理情况申报表 填写人: 填写日期: 报检号 运输工具名称 货物名称 来源国家或地区 收货人 卸货港 计划卸货数/重 量 许可证信息 承运方或代理 联系人/电话 预计船舶 到港时间 熏蒸剂残渣 残留处理情 况 1.是否已取出熏蒸药剂 : □是 □否 2.是否出现熏蒸剂残留物污染:□是 □否 如存在,是否已有效清除:□是 □否 3.是否进行了通风散气 : □是 □否 散气时间 4.散气后货舱熏蒸气体残留浓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是 □否 □无检测设备 5.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