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QSIQ) announcement No. 133, 2013 on stren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imported infant formula milk powders
颁布于 2013-09-2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其他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 关键词
- milk/dairy products, international trade, registration, packaging/labelling, breastfeeding/infant food,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nutrition
- 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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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 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 (2013 年第 133 号) 2013 年第 133号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 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的部署,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 和幼儿配方乳粉。 二、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照《进出 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52号)、《进 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 145号)及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 公告》(质检总局公告 2013年第 62号)的规定,办理注册。自 2014年 5月 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不允许进口。 三、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 3个月的,不予进口。 四、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 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五、自 2014年 4月 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 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之各项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质检总局 2013 年 9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