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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quality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farmland of greenhouse vegetables production

颁布于 2007-02-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Air and atmosphere, Food and nutrition, Land and soil
关键词
irrigation, monitoring, vegetables/legume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soil pollution/quality, pollution control, air quality/air pol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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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HJ / T 333 2006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farmland of greenhouse vegetables production 2006 11 17 发布 2007 02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 / T 333—200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 T 333—2006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 网址:http: / / www cesp cn 电子信箱:bianji4@ cesp cn 电话:01067112738 印刷厂印刷 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  2007 年 1 月第 1 版 开本 880 × 1230 1 / 16 2007 年 1 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1 印数 1—3000 字数 40 千字 统一书号:1380209·082 定价:12 00 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6年 第 68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 境质量评价标准》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 T 332—2006) 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 T 333—2006) 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 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www . sepa . gov . cn)查询。 特此公告。 2006 年 11 月 17 日 HJ / T 333 2006 ⅰ 目 次 前言 ⅳ……………………………………………………………………………………………………………………………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指标限值 1…………………………………………………………………………………………………………… 5 监测 4……………………………………………………………………………………………………………………… 6 评价 6………………………………………………………………………………………………………………………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 HJ / T 333 2006 ⅲ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与促进温室蔬菜安 全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食用农产品系列产地环境评价标准之一,主要依据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及 《食用农产 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并针对温室环境的质量要求作了适当修订。同时,补 充了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保总局于 2006 年 11 月 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HJ / T 333 2006 ⅳ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土壤为基质种植的温室蔬菜产地温室内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环境空气 质量的各个控制项目及其浓度 (含量)限值和监测、评价方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 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 / 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 / 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温室 greenhouse 温室是以采光覆盖材料作为全部或部分围护结构材料,具有透光、避雨、保温、控温等功能, 可在冬季或其他不适宜露地植物生长的季节供栽培植物的建筑,包括玻璃单栋温室、玻璃或塑料板 材连栋温室、塑料薄膜日光温室、塑料薄膜大棚等固定设施。 32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指标 environmental quality index for farmland of greenhouse vegetables production 温室蔬菜生长和蔬菜产品卫生质量要求的温室内土壤、灌溉水、空气等环境质量指标。 33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farmland of greenhouse vegetables production 对温室蔬菜产地土壤、灌溉水、空气环境质量条件进行评价的指标、依据、方法,以及评定结 果的表达。 4 评价指标限值 温室蔬菜产地土壤环境、灌溉水和空气环境中的污染物 (或有害因素)项目均划分为基本控制 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为评价必测项目,选择控制项目由当地根据污染源及可能 存在的污染物状况选择确定并予测定。 41 温室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温室蔬菜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mg / kg 项 目① pH② < 6 5 6 5 ~ 7 5 > 7 5 土壤环境质量基本控制项目: 总镉 ≤ 0 30 0 30 0 40 总汞 ≤ 0 25 0 30 0 35 总砷 ≤ 30 25 20 1 HJ / T 333 2006 续表 项 目① pH② < 6 5 6 5 ~ 7 5 > 7 5 总铅 ≤ 50 50 50 总铬 ≤ 150 200 250 六六六③ ≤ 0 10 滴滴涕③ ≤ 0 10 全盐量 ≤ 2 000 土壤环境质量选择控制项目: 总铜 ≤ 50 100 100 总锌 ≤ 200 250 300 总镍 ≤ 40 50 60 注:① 重金属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 > 5 cmol / kg 的土壤,若≤5 cmol / kg,其标准值为表内 数值的半数。 ② 若当地某些类型土壤 pH值变异在 6 0 ~ 7 5 范围,鉴于土壤对重金属的吸附率,在 pH值 6 0 时接近 pH 值 6 5,pH值 6 5 ~ 7 5 组可考虑在该地扩展为 pH值 6 0 ~ 7 5 范围。 ③ 六六六为四种异构体 (α666、β666、γ666、δ666)总量,滴滴涕为四种衍生物总量 (p,p′DDE、 o, p′DDT、P,P′ DDD、P,P′DDT)。 42 灌溉水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温室蔬菜产地灌溉水质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灌溉水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mg / L 项 目 蔬 菜 种 类 加工、烹调及去皮类 生食类 灌溉水质量基本控制项目: 化学需氧量 ≤ 100 40 粪大肠菌群数 / (个 / L) ≤ 10 000 2 000 pH 5 5 ~ 8 5① 总汞 ≤ 0 001 总镉 ≤ 0 005 总砷 ≤ 0 05 总铅 ≤ 0 1 六价铬 ≤ 0 1 硝酸盐 ≤ 20 灌溉水质量选择控制项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 ≤ 40 10 悬浮物 ≤ 30 10 蛔虫卵数 / (个 / L) ≤ 2 1 全盐量 ≤ 2 000 2 HJ / T 333 2006 续表 项 目 蔬 菜 种 类 加工、烹调及去皮类 生食类 氯化物 ≤ 350 总铜 ≤ 1 0 总锌 ≤ 2 0 氰化物 ≤ 0 2 氟化物 ≤ 1 5 硫化物 ≤ 1 0 石油类 ≤ 1 0 挥发酚 ≤ 0 1 苯 ≤ 2 5 三氯乙醛 ≤ 0 5 丙烯醛 ≤ 0 5 注:① 酸性土壤区若灌溉水 pH值低于 6 0,可将 pH标准值放宽到 5 5 ~ 8 5。 43 温室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项 目① 浓 度 限 值② 日均值③ 植物生长季平均④ 环境空气质量基本控制项目: 二氧化硫⑤ /(mg / m3) ≤ 0 15a 0 25b 0 30c 0 05a 0 08b 0 12c 氟化物⑥(标准状态)/[μg /(dm 2·d)] ≤ 5 0d 10 0e 15 0f 1 0d 2 0e 4 5f 铅 (标准状态) / (μg / m 3) ≤ — 1 5 二氧化氮 (标准状态) / (mg / m3) ≤ 0 12 — 环境空气质量选择控制项目: 总悬浮颗粒物 (标准状态) / (mg / m3) ≤ 0 30 — 苯并 [a]芘 (标准状态) / (μg / m 3) ≤ 0 01 — 注:①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 15 K,压力为 101 325 kPa时的状态。 ② 各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按 GB 3095 中的第 7 条规定执行。 ③ 日平均浓度指任何 1 日的平均浓度。 ④ 植物生长季平均浓度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的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月平均浓度指任何 1 月的日平 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⑤ 二氧化硫:a  适用于敏感性蔬菜。例如:菠菜、青菜、白菜、莴苣、黄瓜、南瓜、西葫芦、马铃薯。 b 适用于中等敏感性蔬菜。例如:番茄、茄子、胡萝卜。c  适用于抗性蔬菜。例如:蚕豆、油菜、甘 蓝、芋头。 ⑥ 氟化物:d 适用于敏感性蔬菜。例如:甘蓝、菜豆。e  适用于中等敏感性蔬菜。例如:白菜、芥菜、 花椰菜。f  适用于抗性蔬菜。例如:茴香、番茄、茄子、辣椒、马铃薯。 ⑦ NH3、Cl2、C2H4 等温室特征有害气体因资料欠缺暂不制定。 3 HJ / T 333 2006 5 监测 51 采样 51  1 土壤监测采样 温室蔬菜产地土壤监测点应优先布设在那些受污染源影响较严重,或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累积到 一定程度可能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温室地块内。 采样时间:温室土壤采样时间应在作物生长期内。 采样深度:一年生蔬菜土壤采样深度为 0 ~ 20 cm,多年生蔬菜土壤采样深度为 0 ~ 40 cm。 温室内土壤监测采样其他规定参照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 / T 395)中的第 4 条 规定进行。 51  2 灌溉水监测采样 灌溉水监测采样主要参照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 / T 396)中的第 4 条规定进 行。 51  3 温室空气监测采样 温室空气监测点的布设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考虑产地所处区域内的污染源可能对产地环境空 气造成的影响,重点监测地处可能对产地空气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下风向的温室。 室内采样点的数量根据温室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以期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水 平。每个监测区域布局相对集中的连片温室布设不少于 3 个点。 温室大气采样高度约 1 5 m。 温室环境空气监测采样其他规定主要参照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 / T 397)中的 第 4 条规定进行。 52 分析方法 各项分析方法按相应的国标方法进行,实际应用中也可采用其他等效方法,但等效方法必须做 比对实验,其检出限、准确度、精密度不低于相应的通用方法要求水平或待测物准确定量的要求。 各项分析方法见表 4。 表 4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项 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总镉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1714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1713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 T 17134 总铅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17141 总铬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17137 六六六 气相色谱法 GB / T 14550 滴滴涕 气相色谱法 GB / T 14550 全盐量 重量法 电导法 ①、②、LY / T 1251—1999 总铜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17138 总锌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17138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17138 灌溉水质量监测: 4 HJ / T 333 2006 续表 项 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GB / T 11914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GB / T 7488 HJ / T 86 悬浮物 重量法 GB / T 11901 粪大肠菌群数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多管发酵法 GB / T 5750 pH 玻璃电极法 GB / T 6920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7468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GB / T 7475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 T 7485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7475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7475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747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 T 7467 氯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 / T 11896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紫外分光光度法 离子色谱法 GB 7480 ③ HJ / T 84 全盐量 重量法 HJ / T 51 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GB / T 7487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 T 7484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 T 16489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 / T 16488 挥发酚 蒸馏后 4 -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 T 7490 苯 气相色谱法 GB / T 11890 三氯乙醛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 / T 50 丙烯醛 气相色谱法 GB / T 11934 蛔虫卵数 沉淀集卵法 ④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二氧化硫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紫外荧光法 GB / T 15262 ⑤ 二氧化氮 Saltzman法 化学发光法 GB / T 15435 ⑥ 氟化物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 T 15433 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 T 15264 总悬浮颗粒物 重量法 GB / T 15432 5 HJ / T 333 2006 续表 项 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苯并 [a]芘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8971 GB / T 15439 注:① 《农业环境监测实用手册》第二章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年 9 月); ② 《土壤理化分析》第四章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8 年 1 月); ③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年); ④ 《农业环境监测实用手册》第三章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年 9 月); ⑤、⑥ 分别暂用国际标准 ISO / CD 10498、ISO 7996。 以上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6 评价 根据污染指标的毒理学特性和蔬菜吸收、富集能力将评价指标分为严格控制指标和一般控制指 标两类。严格控制指标依据各单项质量指数进行评价,一般控制指标依据环境要素综合质量指数评 定。 61 评价指标分类 评价指标分类见表 5。 表 5 评价指标分类 环境要素 评 价 指 标 严 格 控 制 指 标 一 般 控 制 指 标 土壤 镉、汞、砷、铅、铬、六六六、滴滴涕 全盐量、铜、锌、镍 水质 COD、pH、镉、汞、砷、铅、六价铬、 粪大肠菌群数 悬浮物、蛔虫卵数、氯化物、硝酸盐、氟化物、硫化 物、石油类、挥发酚、苯、三氯乙醛、丙烯醛、氰化物 空气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氟化物、铅、 苯并 [a]芘 总悬浮颗粒物 62 评价参数及计算方法 单项质量指数 = 单项实测值 /单项标准值 某单项超标倍数 = (单项实测值 - 单项标准值) /单项标准值 某单项分担率 (%) = (某单项质量指数 /各项质量指数之和) × 100% 样本超标率 (%) = (超标样本总数 /监测样本总数) × 100% 超标面积百分率 (%) = (超标样本面积之和 /监测总面积) × 100% 各环境要素综合质量指数 = (平均单项质量指数)2 + (最大单项质量指数)2 槡 2 63 环境质量评定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等级划定见表 6。 表 6 环境质量等级划定 环境质 量等级 土壤各单项或 综合质量指数 灌溉水各单项或 综合质量指数 环境空气各单项 或综合质量指数 等级 名称 1 ≤0 7 ≤0 5 ≤0 6 清洁 2 0 7 ~ 1 0 0 5 ~ 1 0 0 6 ~ 1 0 尚清洁 3 > 1 0 > 1 0 > 1 0 超标 6 HJ / T 333 2006 各严格控制指标超标一项即视为 “不合格”。各环境要素综合质量指数超标,灌溉水、环境空气 可认为污染,土壤则应作进一步调研,若确对其所影响的植物 (生长发育、可食部分超标或用作饮 料部分超标)或周围环境 (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等)有危害,方能确定为污染。 64 评价结果表征 按各环境要素 (土壤、灌溉水和环境空气)分别表征: (1)质量指数 ①各环境要素的严格控制项目的各个项目单项质量指数 (按数值由高到低排列)。 ②各环境要素的一般控制项目的各个项目单项质量指数 (按数值由高到低排列)。 ③各环境要素综合质量指数。 (2)超标情况 ①超标项目的超标率、超标面积数和超标面积率。 ②超标项目的质量指数:最低值、最高值和平均值。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环境空气质量中的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染 源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种类,选择相应的控制项目,或选择不在本标准规定的其他污染物项目, 以确定评价项目。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符合当地的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 HJ / T 33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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