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Management of Wind Energy Resources
颁布于 2011-03-2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Inner Mongolia - Nei Mongol
- 主题
- Energy
- 关键词
- renewable energy, policy/planning,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enforcement/compliance,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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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规 范风电建设管理,推动我区风电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实现风电产 业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可再生能源法》,结合自治区风电产业发展实际及自治区 2006 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特制定 本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主要包括 风能资源详查、风电发展规划、企业准入条件、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核准、项目监管、违规责任等工作。
第三条 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和技术归 口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是全区风能资源开发利 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第二章 测风管理
第四条 测风工作由盟市、旗县能源开发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拟开发区域测风需达到风资源详查程度,作为编制风电开发规划 的基础。
第五条 测风成果属盟市、旗县能源开发主管部门所有。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大、中型风电规划管理。自治区能源开发主管部门 依据“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组 织编制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及蒙东、蒙西风电并网送出规划,并 报请自治区政府审定。规划中确定自治区中长期风电发展总量、 重点发展区域、接入方案及开发时序。
第七条 分散式接入风电规划管理。分散式接入系指接入 11 万伏电压等级以下,不向主网送电,规模不超过当地最低电力负 荷、就地消纳的风电项目开发。各盟市能源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当 地电力负荷情况,负责编制在本地区消纳的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 规划,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开发主管部门。由自治区能源开发主管 部门组织电网公司等进行评审后批准,作为分散式风电开发的依 据。
第八条 风电开发年度计划管理。实行风电年度开发总量控 -2- 制计划。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商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 东部电力公司确定年度风电接入总量,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确 定分区域的年度预计运行小时数标准。电网公司向自治区能源局 出具年度可接入规模的函,载明分区域接入规模,保证实际运行 小时数不低于预计运行标准。风电项目开发依据年度计划执行, 上年第四季度确定下年度的核准计划和开展前期工作的计划。 第四章 准入条件
第九条 对申请开展分散式接入以及 5 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 前期工作的企业,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连续三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请开展大、中型风电场前期工作,企业净资产总 额须在 20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在自治区投产风电装机规模不得 低于 50 万千瓦。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在风电开发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符合风电 企业准入标准的前提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风电项目业主,开展 前期工作: (一)对风电项目实行引进负荷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相结合 的机制,凡引进 10 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项目的,项目投产后, 同意企业开展 10 万千瓦以下规模风电项目前期工作。 -3- (二)对在我区投资建设风电发电机、主轴、齿轮箱、轮毂、 逆变器、控制系统、轴承大型铸件等关键部件设备制造企业,年 销售额超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同意风电企业开展 5 万千瓦以下 规模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对在自治区境内设厂的整机生产企业, 年销量超 100 万千瓦的,相应每年同意开展 5 万千瓦以下风电项 目前期工作;对已建成但未配置风资源风机整机组装厂一次性同 意开展 5 万千瓦风电前期工作,对新上的风机整机组装厂不再配 套相应的风电前期工作。 (三)鼓励火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机组为风电 调峰,搭建风电调峰补偿交易平台,调峰容量由企业间在平台自 由交易;鼓励抽水蓄能等多种风电调峰手段,根据参与调峰后可 增加的风电接入容量,同意该风电企业开展相应规模风电项目的 前期工作。 (四)对企业自用或通过点对网外送专用通道外送风电的项 目,根据实际情况,同意该风电企业开展适量规模风电项目的前 期工作。 (五)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风资源情况,优先考虑经济 欠发达且有电网送出条件的地区风电布局。 (六)对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风电项目,可尝试收取项目土地 租赁资金、无形资产入股等形式分享风电开发收益。由盟市组织 以议标的方式确定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建立“以工补农”机 制,纳入旗县财政专项,用于改善当地民生,具体办法由盟市政 -4- 府制定。 (七)盟市能源开发主管部门应严格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地区 年度接入规模内的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业主,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开 发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章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在符合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及地区年度计划的前 提下,由项目所在地能源开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申请开展风电项 目前期工作,其联网工程可与风场建设同步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同步核准。
第十三条 对于同属一大型电力集团公司在内蒙古有多个风 电投资子公司的,要求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超过两家主 体或部门,组织、协调、申报各个风电投资子公司的风电项目前 期工作。各盟市也要按照风电准入条件整合当地小型风电企业。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不予受理风电项目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风电项目,须有资质的咨询 机构编制《风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请报告》。报告中须载明开发 企业简介、拟开发项目预建设土地情况、项目满 12 月的 10—70 米测风资料分析评价、拟接入电网条件分析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须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中介出具的企业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 第七章 项目核准
第十六条 在年度区域接入规模内的风电项目,由项目所在 地能源开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申请核准,项目核准所需材料(均 要求原件)如下: (一)盟市能源开发主管部门核准请示文件。 (二)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 需载明风电预测系统建设情况) 。 (四)自治区级以上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五)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意见及项目建设拟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 意见。 (六)自治区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七)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银行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 (八)自治区级能源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出具 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 (九)项目开发企业出具的服从电网调度有关事宜承诺函。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 报告备案函。 (十一)市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5 万千瓦以上风电项目所需材料按照国家能源局 -6- 要求上报核准。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八条 风电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风电入网的 技术标准和规定。风电并网调试要由有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由 电网技术归口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九条 风电企业应按照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电网公司 及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风电场相关建设运 行信息。
第二十条 风电企业应根据国家及电网公司要求,做好风电 场内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建设,风电预测系统要与风电场升压站设 施同步建设、同步投产运行。项目单位在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 装和配套电力送出设施后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 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区域的多个风电场工程同期建设,可由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建设用 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风电项目竣工验收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 责,或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委托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自 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国家、 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7-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开展风电前期工作的项目,企业应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程序有序开展下一步工作。对于已经获 得核准的风电项目,超过核准有效期主体工程仍未开工建设,原 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再延期,并记入企业档案
第二十四条 风电场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和核 准,擅自开工建设,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已并网的不 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并自开工时间起两 年内,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开发权或核准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能源开发主管部门同意,风电项目 不得擅自进行转让、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地点变更等,一经查实, 自转让时间起两年内,暂停对违规受让双方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 作和核准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议标方式获得开发权的项目发生违 约,项目单位除承担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外, 3 年内不得参与同 类项目的招、议标 。
第二十七条 在风电场发生火灾、风机损毁以及其他停产 7 天以上等事故的,应第一时间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告。超过 7 天未以任何方式报告情况,将记入企业档案,参照违规建设项 目处理。 -8-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 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