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State Supervision and Spot Check on the Product Quality of Plastic Disposable Tableware
颁布于 2022-06-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 关键词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consumer protection, public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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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 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 3 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40 只(个),其中 2 份作为检验样品,1 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 100g 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 应不小于 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 40 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 80 只(个),备样不少于 40 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2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21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 Pb 计) GB 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GB 31604.7-2016 6 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 PET 材质) GB 31604.41-2016 7 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 PA 材质) GB 31604.19-2016 8 氯乙烯迁移量(限 PVC 材质) GB 31604.31-2016 9 大肠菌群 GB 14934-2016 附录 B 2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 GB 14934-2016 附录 C 11 霉菌计数 GB 4789.15-2016 12 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 PET 材质) GB 31604.21-2016 13 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 PET 材质) GB 31604.44-2016 14 1,3-丁二烯迁移量(限有丁二烯单体的 聚合物) GB 31604.12-2016 15 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限 PS 材质) GB 31604.16-2016 16 邻苯类增塑剂迁移量(限 PVC 材质) GB 31604.30-201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 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 http://www.bzsb.info/javascript:void(0); 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 根据 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 7.3 条规定“检验结 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 号”《健 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 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131 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 年 第 36 号)中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