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ree No. 46 of the National Forestry Adminstration promulgating the Evaluation Methods for the Value of Wild Animals and Their Products
颁布于 2017-11-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林业局第46号令).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关键词
- endangered species, protection of species, wild fauna,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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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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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林业局第 46 号令) (2017 年 10 月 25 日国家林业局第 46 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 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 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 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 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 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 (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 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 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 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第五条 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 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 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 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第七条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 十执行。 http://law.foodmate.net/show-163323.html http://law.foodmate.net/show-163323.html 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 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 第八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已 经国家林业局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 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未经国家林 业局核准的,以及其他没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的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第九条 本方法施行后,新增加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 动物,尚未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其基准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 目的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 第十条 本方法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