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ree 13 of 2024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ion promulgat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Reporting and Submission of Information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颁布于 2024-02-0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13号公布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Energy
- 关键词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inspection,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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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向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与监管 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 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 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 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上网电价情况; (四)电力市场交易情况; 1 (五)燃料购入、消耗、库存情况; (六)煤电等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 (三)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四)执行输电电价情况; (五)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六)输电通道运行情况; (七)电费结算情况; (八)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九)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三)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 (四)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 (五)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六)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2 (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力系统运行情况; (二)电力供需形势情况; (三)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 的情况; (四)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含跨区跨 省交易); (五)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情况; (六)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况; (二)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行情况(含跨区跨省交易); (三)电力市场结算、清算情况; (四)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情况; (五)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框架协议执行情况; (六)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派出机构) 3 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向省级 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省级派出机构汇总后报国 家能源局。 未设立省级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向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 构(以下简称区域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 域电网公司、区域电力调度机构向区域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第十二条 区域派出机构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源局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指定 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 案。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 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 责人签发。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 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 4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方式报送信息。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 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 日报应当在下一日 12 时前报出; (二) 周报或者旬报应当在下一周或者下一旬的第 2 个工作 日前报出; (三)月报应当在下一月的 8 日前报出; (四)季报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 12 日前报出; (五)年报快报应当在下一年的 1 月 20 日前报出; (六)年报应当在下一年的 3 月 20 日前报出。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 的有关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 有关实时信息。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期限,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力 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的,电力企 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5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未能按 照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 告,并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期限内补报。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 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有违反电力监管法规、规 章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 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在安全生产、成本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应当对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整理、分析电力企业、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 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 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网站等媒介定期通 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 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未按照 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 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虚 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 国家能源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05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令第 13 号)同时废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