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mending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ty and Town Land Use Tax
颁布于 2006-12-3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Land and soil
- 关键词
- taxes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 2006年 12 月 30日国务院第 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 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 元至 30元; (二)中等城市 1.2 元至 24元; (三)小城市 0.9 元至 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 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 2007年 1 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