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
Cross-Strait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d Cross Societies of Both Sides on Maritime Repatriation
颁布于 1999-09-2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约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Sea
- 关键词
- management/conservation, non-governmental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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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 (1990.09.20) 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代表韩长林、陈长文等于 1990年 9月中旬在金门就双方参与见证其主管部门 执行海上遣返事宜举行工作商谈,经充分交换意见后,达成协议。协议如下: 一、遣返原则: 应确保遣返作业符合人道精神与安全便利的原则。 二、遣返对象: (一)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的居民(但因捕鱼作业遭遇紧急避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须暂入 对方地区者,不在此列)。 (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三、遣返交接地点: 双方商定为马尾--马祖(马祖--马尾),但依被遣返人员的原居地分布情况及气候、海象等因 素,双方得协议另择厦门-金门(金门-厦门)。 四、遣返程序: (一)一方应将被遣返人员的有关资料通知对方,对方应于二十日内核查答复,并按商定时间、 地点遣返交接。如核查对象有疑问者,亦应通知对方以便复查。 (二)遣返交接双方均用红十字专用船,并用民用船只在约定地点引导。遣返船、引导船均悬挂 白底红十字旗(不挂其它旗帜,不使用其他的标志)。 (三)遣返交接时,应由双方事先约定的代表二方签署交接见证书。 五、其他: 双方应尽速解决有关技术问题,以期在短期内付诸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