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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Circular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Bureau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n Issuing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oking Fume Pollution Control in the Catering Industry (Hu Huan Da Qi [2025] No. 154)

颁布于 2025-10-1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通知 (沪环大气〔2025〕154号).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国家
中国 · Shanghai
主题
Air and atmosphere
关键词
emissions, air quality/air pollution, monitoring, standards, pollution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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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44235323837342D32303232B9F3D6DDCAA1BBB7BEB3CEDBC8BECEEFC5C5B7C5B1EAD7BC> ICS 13. CCS Z 6 贵 Emis 2022 - 020.40 60 州 贵 ssion sta - 06 - 15 发 州 贵州省 andard fo 发布 贵 州 贵州 省 省环境 or envir 州 省 生 省市场 地 境污染 onmental 态 环 境 监督管 方 染物排 l polluta 境 厅 理局 方 排放标 ants in 发 布 52 标 DB52/ 86 代替 DB52 标准 Guizhou 2022 - 1 布 2 准 64—2022 2/ 864-2013 province 10 - 01 实 准 2 3 e 实施 DB52/ 864—2022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8 6 实施与监督 ........................................................................ 10 附录 A(规范性)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 ............................................ 11 附录 B(规范性)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与外推 ........................................ 12 DB52/ 864—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2/ 864—2013《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52/ 864—2013相比,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3 年版的第 1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3 年版的第 2章); c) 调整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3 年版的第 3 章); d) 调整了“标准分级”(见 4.1.1,2013 年版的 4.1.1 和 4.1.2); e) 调整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见 4.1.2 和 4.2.3,2013 年版的 4.1.3 和 4.2.3); f) 增加了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见 5.1); g)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见 5.2.4 和 5.3.5,2013 年版的 5.1.6、5.2.6 和附录 A); h) 增加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见第 6 章)。 本文件于2022 年6月15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22〕81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 实施。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 本文件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贵州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凡丽、王程程、陈朝梅、赵馨、冯培松、杨梅、肖劲松、吴起鑫、邓文俊、 刘霄。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 12—1991; ——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DB52/ 864—2022 1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固定污染源的水、 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排放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排放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内的固定污染源,执行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 执行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综合型或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 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煤炭工业污水总铁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Z/T 160.29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无机含氮化合物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1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 - 、Cl - 、NO2 - 、Br - 、NO3 - 、PO4 3- 、SO3 2- 、SO4 2- )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3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DB52/ 864— 2 HJ 533 HJ 534 HJ 540 HJ 541 HJ 546 HJ 602 HJ 603 HJ 657 HJ 700 HJ 776 HJ 777 HJ 829 HJ 830 HJ 895 HJ 107 HJ 113 3 术语和定 下列术 3.1 污水 w 在生产 3.2 排水量 排污单 水,通常包 3.3 固定污 排放水 3.4 现有排 本文件 —2022 3 环境空气 4 环境空气 0 固定污染 1 黄磷生产 6 环境空气 2 水质 钡的 3 水质 钡的 7 空气和废 0 水质 65种 6 水质 32种 7 空气和废 9 环境空气 0 环境空气 5 水质 甲醇 76 环境空气 33 环境空气 定义 术语和定义适 waste water 产、经营与生 量 effluent 单位向其法定 包括生产工艺 污染源 stati 水和大气污染 排放源 exist 件实施之日前 和废气 氨的 氨的测定 次 染源废气 砷的 废气 气态砷 五氧化二磷 的测定 石墨炉 的测定 火焰原 气 颗粒物中 种元素的测定 种元素的测定 气 颗粒物中 颗粒物中无 颗粒物中无 醇和丙酮的测 气 氨、甲胺 气和废气 颗粒 适用于本文件 活活动中排放 volume 边界以外排放 污水、厂区生 onary sourc 染物的各类行业 ing station 已建成投产或 的测定 纳氏试 次氯酸钠-水 的测定 二乙基 砷的测定 二乙 磷的测定 钼蓝 炉原子吸收分 原子吸收分光 中铅等金属元 定 电感耦合等 定 电感耦合等 中金属元素的 无机元素的测 无机元素的测 测定 顶空/气 、二甲胺和三 粒物中砷、硒 。 放的水的总称 放的污水的量 生活污水、冷 ces 业企业、场所 nary source 或环境影响评 试剂分光光度 水杨酸分光光 基二硫代氨基 乙基二硫代氨 蓝分光光度法 分光光度法 光光度法 元素的测定 电 等离子体质谱 等离子体发射 的测定 电感耦 测定 能量色散 测定 波长色散 气相色谱法 三甲胺的测定 硒、铋、锑的 称。 量,污水类别 冷却污水、厂 所、生产设施 es 评价文件已通 度法 光度法 基甲酸银分光 氨基甲酸银分 法 电感耦合等离 谱法 射光谱法 耦合等离子体 散X射线荧光 散X射线荧光 定 离子色谱 的测定 原子 别包括与生产 厂区锅炉、电 施、固定设备 通过审批、审 光光度法 分光光度法( 离子体质谱法 体发射光谱法 光谱法 光谱法 法 荧光法 产有直接或间接 电站排水等。 备等,简称固 审核或备案的 (暂行) 法 法 接关系的各种 固定源。 的固定源。 种外排污 3.5 新建 本文 3.6 污水 为两 中处理设 集中处理 3.7 直接 排污 3.8 间接 排污 3.9 标准 温度 状态下的 3.10 单位 用于 3.11 排气 自排 3.12 高 一定 3.13 高 一定 建排放源 new 文件实施之日 水集中处理设 两家及两家以 设施、工业集 理设施,以及 接排放 direc 污单位直接向 接排放 indir 污单位向污水 准状态 stand 度为273.15 K 的干气体为基 位产品基准排 于核定水污染 气筒高度 sta 排气筒(或其 高允许排放浓 定高度的排气 高允许排放速 定高度的排气 w stationar 日起环境影响 设施 concent 以上排污单位 集聚区(经济 及其他由两家 ct discharg 向环境水体排 rect discha 水集中处理设 dard state K,压力为10 基准。 排水量 bench 染物排放浓度 ack height 其主体建筑构 浓度 maximum 气筒中污染物 速率 maximum 气筒任何1 h排 ry sources 响评价文件通 trated wast 位提供污水处 济技术开发区 家及两家以上 ge 排放水污染物 arge 设施排放水污 01.325 kPa时 hmark efflu 度而规定的生 构造)所在地 m acceptabl 物任何1 h浓度 acceptable 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审批、审核 tewater tre 处理服务的污 、高新技术产 上排污单位共 物的行为。 污染物的行为 时的状态。本 uent volume 生产单位产品 地平面至排气 e emission 度平均值不得 e emission 的质量不得超 核或备案的新 atment fac 水处理设施 产业开发区、 共用的污水处理 。 本文件规定的 per unit p 的排水量上 筒出口处的高 concentrat 得超过的限值 rate 超过的限值, 新建、改建和扩 ilities ,包括各种规 出口加工区 理设施等。 的大气污染物 product 限值。 高度,单位为 tion 值,单位为mg 单位为kg/h DB52/ 扩建的固定源 规模和类型的 区等各类工业 物排放浓度限 为m。 g/m 3 。 h。 / 864—2022 3 源建设项目。 的城镇污水集 业园区)污水 限值均以标准 2 集 水 准 DB52/ 864— 4 3.14 企业边 工业企 3.15 无组织 大气污 门窗和类似 3.16 无组织 标准状 4 污染物排 水污染4.1 4.1.1 标准 4.1.1.1 固 4.1.1.2 固 4.1.2 污染 现有排 污染物项 甲醇 总铁 氯化物(以 总钡 4.1.3 其他 4.1.3.1 本 4.1.3.2 水 品实际排水 —2022 边界 enterpr 企业的法定边 织排放 fugit 污染物不经过 似开口(孔) 织排放监控点 状态下,监控 排放控制要求 染物排放标准 准分类 固定源直接排 固定源间接排 染物排放控制 排放源及新建 项目 醇 铁 Cl-计) 钡 他规定 本文件未规定 水污染物排放 水量超过单位 ise bounda 边界。若难以确 ive emissio 过排气筒的无规 的排放等。 浓度限值 co 控点的大气污染 求 准 排放的污水, 排放的污水, 制要求 建排放源自本文 直接排 3 1 250 定的其他水污 放限值适用于 位产品基准排水 ry 确定法定边界 on 规则排放,包 oncentratio 染物浓度在任 执行表 1规 执行表 1规 文件实施之日 表1 水 排放限 放 2 污染物排放限 于单位产品实 水量,应按公 界,则指实际 包括开放式作 on limit at 任何1 h的平均 规定的直接排 规定的间接排 日起执行表1 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 间接 1 6 45 限值和单位产 实际排水量不 公式(1)将 际占地边界。 作业场所逸散 t fugitive 均值不得超过 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 1规定的排放 放限值 接排放 5 6 50 产品基准排水 不高于单位产 将实测水污染 散,以及通过 emission re 过的值,单位 限值。 污染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量执行国家或 品基准排水量 染物浓度换算为 过缝隙、通风 eferernce p 位为mg/m 3 。 单位 染物排放监控位 源污水总排放 源污水总排放 源污水总排放 源污水总排放 或地方相应标 量的情况;若 为水污染物基 口、敞开 point 位:mg/L 位置 放口 放口 放口 放口 标准。 若单位产 基准排水 量排放浓 周期为一 4.1.3.3 物排放标 值,并按 式中 若 大4.2 4.2.1 4.2.1.1 护的区域 4.2.1.2 业区和农 4.2.2 4.2.2.1 气污染物 4.2.2.2 4.2.3 现有 序号 1 基C 总Q iY 基iQ 实C 浓度,并以水 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 标准,且生产 按公式(1)换 中: ——水污染 ——实测排 ——某种产 ——某种产 ——实测水 若 与 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区划分 一类控制 域。 二类控制 农村地区。 标准分级 位于一类控 物的固定源。 位于二类控 污染物排放控 有排放源及新 污染物项 硫化氢 基 总 基 实 总Q Y 水污染物基准 生产设施同时 产设施产生的 换算水污染物 染物基准排水 排水总量,m 3 产品产量,t; 产品的单位产 水污染物排放 的比值 放标准 区指依据 GB 区指依据 GB 控制区的固定 控制区的固定 控制要求 新建排放源自 项目 高 氢 基iiQY 排水量排放浓 时生产两种以 污水混合处理 物基准排水量 水量排放浓度 ; 产品基准排水 浓度,mg/m 3 值小于1,则以 3095 划分的 3095 划分的 定源不得排放 定源执行表 2 自本文件实施 表2 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5.0 基C 浓度作为判定 以上产品、可 理排放的情况 量排放浓度: ,mg/m 3 ; 水量,m 3 /t; 3 。 以水污染物实 的一类区,包 的二类区,包 放表 2 规定的 2规定的排放 施之日起执行 大气污染物 度 高允 排气筒高 1 2 3 基 总 基 QY Q   ii 定排放是否达 可适用不同排 况下,应执行 �········· 实测浓度作为 包括自然保护 包括居住区、 的大气污染物 放限值。 表2规定的排 物排放限值 允许排放速率 高度(m) 5 0 0 实 基 C 达标的依据; 排放控制要求 行排放标准中 ······················ 为判定排放是 护区、风景名 商业交通居 物,并不得新 排放限值。 (kg/h) 无 限值 0.33 0.58 1.3 DB52/ 产品产量和 求或者不同行 中规定的 严 ······················ 是否达标的依 名胜区和其它 居民混合区、 新建、改建、 无组织排放监控 (mg/ 0.0 / 864—2022 5 和排水量统计 行业国家污染 严格的浓度限 ···············�(1) 依据。 它需要特殊保 文化区、工 扩建排放大 控点浓度限值 /m3) 05 2 计 染 限 保 工 大 DB52/ 864—2022 6 表 2(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g/m3) 排气筒高度(m) 限值 1 硫化氢 5.0 40 2.3 0.05 50 3.75 60 5.2 70 7.25 80 9.3 90 11.65 100 14 2 氨 20.0 15 0.65 1.00 20 1.29 30 3.88 40 6.78 50 10.50 60 15.18 70 20.67 80 32.30 90 41.34 100 51.03 3 氰化物 (以CN-计) 2.5(其中氰化氢不 得高于1.9,氰化氢 的排放标准按照GB 16297执行) 25 0.41 0.045(其中氰化氢不得高于 0.024) 30 1.02 40 1.79 50 2.76 60 4.00 70 5.44 80 8.50 90 10.88 100 13.43 4 五氧化二磷 15 15 0.17 0.135 20 0.34 30 1.02 40 1.79 50 2.76 60 4.00 70 5.44 80 8.50 90 10.88 100 13.43 5 砷及其化合物 (以砷计) 0.50 15 0.01 0.01 20 0.02 DB52/ 864—2022 7 表 2(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g/m3) 排气筒高度(m) 限值 5 砷及其化合物 (以砷计) 0.50 30 0.05 0.01 40 0.09 50 0.14 60 0.21 70 0.28 80 0.44 90 0.56 100 0.69 6 锰及其化合物 (以锰计) 5.0 15 0.10 0.15 20 0.20 30 0.61 40 1.07 50 1.66 60 2.40 70 3.26 80 5.10 90 6.53 100 8.06 4.2.4 其他规定 4.2.4.1 企业内有排放同种污染物的多根排气筒,按合并后的一根等效排气筒高度确定该企业应执行 的 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计算方法见本文件附录 A。 4.2.4.2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 2 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 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 算,内插法计算公式见本文件附录 B。 4.2.4.3 若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者小于本文件列出的 大值或者 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 高允许 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公式见本文件附录 B。 4.2.4.4 排气筒高度应 少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 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 应按其高度对应的 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 4.2.4.5 排放氰化物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 m。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 15 m;若某项目 的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 15 m,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 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 4.2.4.3 外推结果的 50% 执行。 4.2.4.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 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 严格 的规定执行。 DB52/ 864— 8 5 污染物监 一般要5.1 5.1.1 企业 污染物排放 5.1.2 企业 执行。 5.1.3 企业 平台和排污 5.1.4 对固 进行。有污 5.1.5 企业 水污染5.2 5.2.1 污水 5.2.2 样品 5.2.3 对固 5.2.4 对固 物监测方法 序号 1 2 3 4 大气污5.3 5.3.1 采样 大气污 —2022 监测要求 要求 业应按照有关 放状况及其对 业安装污染物 业应按照环境 污口标志。 固定源排放的 污水、废气处 业产品产量的 染物监测要求 水样品采集应 品的保存应符 固定源水污染 固定源排放水 法标准,如明 污染 氯 污染物监测要 样 污染物的采样 关法律和《环 对周边环境质量 物排放自动监 境监测管理规 的污水和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 的核定,以法 求 应符合 HJ 49 符合 HJ 493 染物排放情况 水污染物浓度 确适用于本文 染物项目 甲醇 氯化物 总铁 总钡 要求 按GB/T 1615 环境监测管理 量的影响开展 监控设备的要 规定和技术规 气的采样,应 应在处理设施 法定报表为依 94 和 HJ 495 的规定。 况进行监测的 度的测定采用 文件中水污染 表3 水污 水质 无机阴离子 水质 氯 水 水质 铁 水质 65种 水质 32种元 水质 铁 水质 钡 水质 水质 65种 水质 32种元 57、HJ/T 39 理办法》等规 展自行监测, 要求,按有关 规范的要求, 应根据监测污 施后监测。 依据。 5 的规定。 的点位、频次 用表 3 所列的 染物监测,也 污染物分析方 方法标 甲醇和丙酮的测 水 子(F-、Cl-、NO SO4 2-)的测定 氯化物的测定 水质 氯化物的测 铁的测定 邻菲啰 种元素的测定 元素的测定 电 铁、锰的测定 火 钡的测定 石墨 钡的测定 火焰 种元素的测定 元素的测定 电 水质 钡的测 97、HJ/T 55 规定,建立企 保存原始监 关法律和《污 设计、建设 污染物的种类 次等要求,按 的方法标准。 也可以采用该 方法标准 标准名称 测定 顶空/气相 水质 O2 -、Br-、NO3 -、 定 离子色谱法 硝酸汞滴定法 测定 硝酸银滴 啰啉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 电感耦合等离子 火焰原子吸收分 墨炉原子吸收分 焰原子吸收分光 电感耦合等离 电感耦合等离子 测定 电位滴定法 5、GBZ/T 16 企业监测制度 监测记录,并 污染源自动监控 设、维护永久性 类,在规定的污 HJ 91.1 规定 本文件实施后 该监测方法标 相色谱法 PO4 3-、SO3 2-、 法 法(试行) 滴定法 法(试行) 离子体质谱法 子体发射光谱法 分光光度法 分光光度法 光光度法 离子体质谱法 子体发射光谱法 法 0.29规定执行 ,制订监测方 并公布监测结 控管理办法》 性采样口、采 污染物排放监 定执行。 后发布的其他 标准。 方法编 HJ 8 HJ 8 HJ/T GB 11 HJ/T HJ 7 法 HJ 7 GB 11 HJ 6 HJ 6 HJ 7 法 HJ 7 GB/T 1 行。 方案,对 结果。 》的规定 采样测试 监控位置 他水污染 编号 95 84 343 896 345 00 76 911 02 03 00 76 4671 DB52/ 864—2022 9 5.3.2 采样点 排气筒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相关要求按GB/T 16157、HJ/T 397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 相关要求按HJ/T 55规定执行。 5.3.3 时间和频率 5.3.3.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 1 h 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者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4 个样品 并计平均值。 5.3.3.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 1 h 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 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 4个样品计平均值。 5.3.3.3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 1 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者 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 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 于 1 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前述排气筒中废气采样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 的采样时间和频率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5.3.4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 16157规定执行。 5.3.5 分析方法 对固定源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发布的其他大气污染 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文件中大气污染物监测,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表4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编号 1 硫化氢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2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076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69 3 氰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8 4 氰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8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无机含氮化合物 GBZ/T 160.29 5 五氧化二磷 环境空气 五氧化二磷的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 HJ 546 6 砷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0 黄磷生产废气 气态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1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1133 7 锰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DB52/ 864— 10 6 实施与监 本文件6.1 企业均6.2 各级生6.3 监测的结果 判定方法按 对于大6.4 度平均值超 规范要求测 本文件6.5 的环境影响 标准限值或 —2022 监督 件由县级以上 均应遵守本文 生态环境主管 果作为判定排 按国家和本省 大气污染物有 超过本文件规 测得的任意 1 件实施后,新 响评价文件或 或要求执行。 上生态环境主 文件规定的污 管部门在对固 排污行为是否符 生态环境主管 有组织排放, 规定的限值,判 h浓度平均值 新制(修)订 或排污许可证 主管部门负责 污染物排放控 固定源进行监 符合排放标准 管部门的有关 采用手工监 判定为超标; 值超过本文件 订的国家或地 中对水污染物 责监督实施。 控制要求,采 监督性检查时 准以及实施相 关要求执行。 监测或自动监 对于企业边 件规定的限值 地方排放标准 物或大气污染 采取必要措施 时,对于水污 相关生态环境 。 监测时,按照 边界,采用手 值,判定为超 准中水污染物 染物的排放要 ,保证污染 污染物项目,可 境保护管理措 监测规范要求 手工监测或自 超标。 物或大气污染物 要求严于本文 防治设施正常 可以现场即时 措施的依据。具 求测得的任意 动监测时,按 物的排放限值 文件的,按相应 常运行。 时采样或 具体达标 意 1 h 浓 按照监测 值、批复 应的排放 DB52/ 864—2022 11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 A.1 企业内有多根排气筒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一根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企业多根排气筒。等效排气 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1.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A.1)计算 n i i Q Q �········································································�(A.1) 式中: 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i——排气筒i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A.1.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 企业内有排放同种污染物的多根排气筒,按合并后的一根等效排气筒高度确定该企业应执行的 高 允许排放速率限值。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A.2)计算:  2 1 1 n i i h h n    �··································································�(A.2) 式中: h——等效排气筒高度,m; n——排气筒数量,根; hi——第i根排气筒的实际几何高度,m。 A.1.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距原点的距离按下式(A.3)计算:  1 2 a Q Q Q X a Q Q    �····························································�(A.3) 式中: 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Q——等效排气筒的排放速率,kg/h; Q1——排气筒1的排放速率,kg/h; Q2——排气筒2的排放速率,kg/h。 DB52/ 864— 12 B.1 某排气 式中: Q——某 Qa—— Qa+1— h——某 ha—— ha+1—— B.2 某排气 外推法计算 式中: Q——某 Qb—— h——某 hb—— —2022 气筒高度处于 某排气筒 高 —比某排气筒 —比某排气筒 某排气筒的几 比某排气筒低 —比某排气筒 气筒高度高于 算其 高允许 某排气筒 高 —表列排气筒 某排气筒的几 表列排气筒 于表列两高度 高允许排放速 筒低的表列限 筒高的表列限 几何高度,m 低的表列高度 筒高的表列高 于本文件表列 许排放速率,计 高允许排放速 筒 高或 低 几何高度,m 的 高或 低 附 ( 高允许排 度之间,用内  aQ Q  速率,kg/h; 值中的 大值 限值中的 小 ; 度中的 大值 高度中的 小 列排气筒高度 计算公式(B Q 速率,kg/h; 高度对应的 ; 低高度,m。 B B 附 录 B (规范性) 排放速率的内 内插法计算其    1 1 a a a Q Q h h     值,kg/h; 小值,kg/h; 值,m; 小值,m。 度的 高值或 B.2)为: 2 b b h Q h        高允许排放 插与外推 其 高允许排   a a h h h  ······· 或低于本文件 �····················· 放速率,kg/ 放速率,计算 ······················ 件表列排气筒 ······················ /h; 算公式(B.1 ······················ 高度的 低值 ······················ 1)为: ·····�(B.1) 值时,用 ·····�(B.2) DB 52 / 86 4- 20 22

Circular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Bureau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n Issuing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oking Fume Pollution Control in the Catering Industry (Hu Huan Da Qi [2025] No. 154)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