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Forestry on Implementing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颁布于 2016-12-2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其他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关键词
- protection of species, wildlife products, endangered species, biodiversity, international trade, wild fauna, internal trade, transport/storage, inspection, enforcement/compliance, authorization/permit
- 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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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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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林护发〔2016〕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 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 称“新保护法”),并定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这不仅为进一 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对各级林业主 管部门依法强化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 保护职责,确保新保护法在全行业得以迅速、准确、全面的执行, 现就贯彻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新保护法按照大力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要求,确立了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 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并围绕这一原则充实、 调整、完善了系列保护制度和措施,为破解保护难题、创立保护 管理新机制指明了方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新保护法 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历史性意 — 2 — 义,把贯彻实施新保护法作为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头等大事,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制定 贯彻落实工作方案,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从学习培训、宣传教 育、规章制度、执法监管等各个方面入手,多头推进新保护法的 贯彻实施;要针对本区域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 尽快依法开展重大行动和采取重大举措,扩大影响、壮大声势, 树立依法保护新气象。 二、开展全行业学习培训,更新保护观念和思路。正确理解、 把握新保护法的原则要求和内涵,是全面贯彻实施的首要条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开展新保护法学习培训作为贯彻实施的第 一道工序,将其列入林业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分期分批组织广 大保护工作者进行专题学习培训,深入领会新保护法的核心要义, 准确理解各项法律规定和要求,并结合保护工作实际,正确把握 今后加强保护的方向和准则,更新保护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创 新保护模式,改进工作作风;还要全面、系统地加强对野生动物 繁育利用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培训教育,向他们详细讲解新保护法 实施后须依法执行的有关管理程序、规定和要求,增强其守法遵 规意识,共同维护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加快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稳妥推进保护管理工作 的顺利过渡。新保护法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形势 的角度,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和充 实,使得许多原有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出现了与新保护法规定不 — 3 — 一致等问题。对此,我局正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梳理,争取在短期 内完成系列配套规章和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 门也要积极推进地方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争取将地方配套 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列入立法计划,科学调整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名 录,并全面梳理现有的部门规章制度,对依法需要新增的规章制 度尽快研究制定和发布,对以往规章制度中与新保护法规定不一 致或要求不到位的情况,尽快修改完善。由于配套法规和规章制 度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 2017 年 1 月 1 日新保护法实 施后至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发布前,对新保护法规定的《有 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暂按我局 2000 年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令第 7 号)执行,非原产我 国的野生动物在我国境内的保护管理暂按《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 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 48 号)执行;对现行有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驯养繁殖、标识管 理等规章制度中符合新保护法原则、规定和要求的内容,可继续 参照执行,对其中与新保护法原则、规定和要求不一致或存在冲 突的,一律按新保护法规定执行。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新保护法的相 关规定,2017 年 1 月 1 日新法实施后,部分行政许可事项须依法 进行调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周密部署, 细致安排,确保调整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是对新保护法未列 — 4 — 入行政许可项目的原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审批。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 请人行政许可项目业已取消等情况,并将其申请退回。二是对行 政许可审批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审批机关须一律停止审批。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及时 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变化情况,并将其申请移交新的审 批机关审批。三是已实行委托审批且行政许可项目及审批机关未 发生变化的,原委托行为继续有效。四是对大熊猫、朱鹮、虎、 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十种 (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出售、购 买、利用上述 10 种(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出售、购买、 利用天然麝香、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的行政许可,在国务院对 审批机关作出规定后按规定办理。五是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依法 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 效,已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换发 新证前应视同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六 是依法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每半年汇总并通过网站、官方微 博等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受理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的件 数、涉及的物种种类、许可决定情况等。对申请公开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所涉单位或个 人的意见,经其同意后方可公开。在切实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行政许可行为的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审 — 5 — 批过程及后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方 式,大力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水平。 五、编制保护规划,强化执法协调。当前正处于我国“十三 五”建设开局之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抓住新保护法实施这一 有利时机,认真研究野生动物保护现状,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将野 生动物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内容,或制定专项规划,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大力 促进保护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建设,为全面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 息地保护奠定基础;还要针对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及走私、非 法经营其产品等现象,主动会同公安、网信、交通运输、海关、 工商、邮政等各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部门间执法协调长效机制, 形成从栖息地源头到餐馆饭店、交易市场、运输路线、网络及广 告等各个环节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态势,有效阻断野生动 物非法交易链,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 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势头。 六、改变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的查 验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新保护法明确了运输、携带、寄递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各类凭证。各级林业主 管部门要主动会同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依法强 化对上述运输活动的查验,对运输、携带、寄递依法猎捕的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查验其特许猎捕证;对运输、携 带、寄递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 — 6 — 制品且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其专用标识;对不属于专 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相 应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对经批准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需要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往出口口岸或进口目的地的,查验其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人工繁育场所搬迁的,查验其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对救护和执法查没的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的运输等特殊情况的,查验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部门出具的救护、查扣证明或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出 具的查扣证明;对运输、携带、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 其制品的,须根据来源情况查验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批 准进口文件、合法购买凭证或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 证明文件。此外,对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还 应当依法办理检疫证明。对查验过程中发现运输凭证与上述要求 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提高全社 会依法保护的法制观念和意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新保护法实 施之际,要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系列宣传,一是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渠道,采用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公益 广告、组织专家专题讲解等方式,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和科学知识。二是举办专题宣传活动,散发新保护法单行本、宣 传册页,引导公众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新要求和新举措。三是在野 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集贸市场、餐馆饭店等重点区域,要有针对 — 7 — 性地设置宣传展牌和张贴海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告诫公众自 觉抵制违法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等行为。四是主动协调教育 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加强对青少年学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引导他们从小树立保护新观念。五是密切关注和监测野生动物舆 情动态,对公众关心的野生动物保护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回应和 解说,有效争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推动更广泛的社 会力量参与到保护行动中来,开创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同保 护的良好局面。 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6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