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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preferential policies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the programs of public infrastructur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water saving
颁布于 2012-01-0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其他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Environment
- 关键词
- pollution control,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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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 2007年 12月 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 2007年 12月 31日前已经批准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 2008 年 1月 1 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 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