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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Circular of the Customs Tariff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djusting Temporary Tariff Rates on Import and Export of Some Commodities

颁布于 2007-05-1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Forestry
关键词
breastfeeding/infant food, international trade, processing/handling, taxes, nutrition, timber,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类别
*,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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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 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 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 7 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 0-3%的进口 暂定税率; (二)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 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电视机零件、摄录一体机镜头等 62 个 税目的零部件实施 2%-6%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婴儿食品、厨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机、视力矫正镜片、建筑 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 140 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施 6%-17%的进 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 209 个税目,其中 5 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 (见附件 1)。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卷材、板材、钢丝等 53 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偏钨酸铵、菱镁 矿、烧镁等 5 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 5%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普碳钢条杆、角型材等 30 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 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未锻轧锌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 等 21 个税目的产品实施 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焦炭、钢坯、钢锭、生铁、部分铁合金、萤石、非针叶木木片以 及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国内稀缺的金属原矿共 33 个税目的产 品实施 15%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 142 个税目。(见附件 2)。 三、本通知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 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2 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 税则委员会 二○○七年五 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