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sorship Standards of Pesticide Advertisements
颁布于 1995-03-2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其他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Cultivated plants
- 关键词
- pesticides, standards, plant protection
- 类别
-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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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 3月 28日,国家工商管理局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三、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 “保证高产”等。 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 容。 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 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 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十一、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二、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B9%FA%BC%D2%B9%A4%C9%CC%D0%D0%D5%FE%B9%DC%C0%ED%D7%DC%BE%D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