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sorship Standards of Advertisements on Veterinary Drugs
颁布于 1995-03-2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其他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Livestock
- 关键词
- drugs, standards, animal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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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 3月 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兽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 记许可证》的兽药。 三、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 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四、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 表示。 五、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 证明的内容。 七、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 险”等承诺。 八、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 语和画面。 九、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B9%FA%BC%D2%B9%A4%C9%CC%D0%D0%D5%FE%B9%DC%C0%ED%D7%DC%BE%D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