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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Censorship and Publishing Standards of Advertisements on Veterinary Drugs

颁布于 2015-12-2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Livestock
关键词
drugs, standards, animal health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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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015 年 12 月 2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2 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 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 证书》的兽药。 第四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 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六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第七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 等承诺。 第九条 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 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3 月 28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26 号令公 布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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