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ounce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No. 70 of 2019 on issues related to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label insp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pre-packaged food
颁布于 2019-04-2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其他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 关键词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packaging/labelling, international trade
- 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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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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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70 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 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 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二、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 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 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五、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 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 合同要求。 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 2006 年第 44 号公 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 2011 年第 59 号公告)、《关 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 2012 年第 27 号公告)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 年 4 月 22 日 http://law.foodmate.net/show-194804.html http://law.foodmate.net/show-194804.html 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28222.html http://down.foodmate.net/special/standard/42.html http://law.foodmate.net/show-1736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