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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Announcement No. 33 of 2021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n the total amount, allocation principles and relevant procedures of import tariff quotas for chemical fertilizers in 2022

颁布于 2021-10-1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3号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Cultivated plants
关键词
international trade, allocation/quota,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authorization/permit, certification, fertilizers/nutrients, plant production
类别
*,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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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商务部公告 2021 年第 33 号 2022 年化 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分配原则及相 关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2 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 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21 年 10 月 11 日 2022 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22 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 1365 万吨。其中,尿素 330 万吨; 磷酸二铵 690 万吨;复合肥 345 万吨。 第二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22 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 297 万吨,磷酸二铵 352 万吨,复合肥 176 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 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2 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 33 万吨,磷酸二铵 338 万吨,复合肥 169 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非国营贸易关 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三条 分配原则 2022 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四条 申领方式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 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 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 额。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22 年起始数量以 2021 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21 年核销率在 80%以上的企业,上调 40%; (二)2021 年核销率在 50%—79%的企业,上调 20%; (三)2021 年核销率在 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21 年核销率在 25%以下的,扣减 50%; (五)2021 年之前有业绩,但 2021 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 2000 吨。 (七) 2022 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 50 万吨,最低不低于 2 000 吨。 第六条 申领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称关税配额发 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 件: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22 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 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 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取得的备案回执。 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 明》,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可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 务服务大厅提交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企业的申请和营业执 照、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等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审 核备案后,即可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 3 个月,最迟不得超过 2022 年 12 月 31 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 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 10 个工作日 内向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和证面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 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 10 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关 税配额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函需列明化 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 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 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 后,需凭报关单及付汇凭证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 关税配额证明》。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 3 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 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 后 15 个工作日内退还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 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 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 销率低于 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 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 25%的企业,采 取扣减 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 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 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 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 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 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3 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 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 请并发放 2022 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附件 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类别 配额内税率(%) 31021000 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 1%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化学肥料 或矿物肥料 1%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1% 附件 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1. 北京市商务局 2. 天津市商务局 3. 河北省商务厅 4. 山西省商务厅 5.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6. 辽宁省商务厅 7. 吉林省商务厅 8. 黑龙江省商务厅 9.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10. 江苏省商务厅 11. 浙江省商务厅 12. 安徽省商务厅 13. 福建省商务厅 14. 江西省商务厅 15. 山东省商务厅 16. 河南省商务厅 17. 湖北省商务厅 18. 湖南省商务厅 19. 广东省商务厅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1. 海南省商务厅 22.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3. 四川省商务厅 24. 贵州省商务厅 25. 云南省商务厅 26.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7. 陕西省商务厅 28. 甘肃省商务厅 29. 青海省商务厅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33. 大连市商务局 34. 青岛市商务局 35. 宁波市商务局 36. 厦门市商务局 37. 深圳市商务局 38.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Announcement No. 33 of 2021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n the total amount, allocation principles and relevant procedures of import tariff quotas for chemical fertilizers in 2022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