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ouncement No.33 (2012)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regarding to Collecting the Funds for the Disposal of Discarde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from the Importe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颁布于 2012-06-2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公告.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 关键词
- pollution control, waste disposal, wast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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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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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 【发布日期】2012-06-26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51 号令)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 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基金。为做好基金的征 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 2012 年 7 月 1 日起申报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 缴纳基金。 第一批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具体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详见本公告 附件。 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 二、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 征收基金。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 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海关不征收基金;上述产品申报出区内销时,海关应在 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三、基金征收的起征点为每票 50 元人民币。 四、海关征收基金应出具《海关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用缴款书》,其格式与海关税 收专用缴款书格式相同,科目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五、基金的征收缴库按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 http://www.mofcom.gov.cn/wg/2012wg40 3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