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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Announcement No. 11 [2005]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nnouncement on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Amendment to the Appendix of the Annex V of the Protocol of 1978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颁布于 2005-07-2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5年11号-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约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Sea, Environment
关键词
marine pollution, pollution control, international agreement-implementation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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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5年 11号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附则 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 2004年 4月 1日以环保会第 MEPC.116(51)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 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附则 V之附录的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将于 2005年 8月 1日生效。我国是《1973 年国际防止 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过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 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附则 V之附录的修正案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附件: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附则 V之附录的修正案 1《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 3节中的第(4)类垃圾修改如下: “(4)货物残留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2《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 4节的 4.1(a)(ii)段修改如下: “(ii) 船舶的位置(经度和纬度)。记录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包括开始和停止排放时的位置” 3 在《垃圾排放记录》的备注中增加以下一句话: “开始和停止排放货物残留物时的位置将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