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special treasury funds of natural forest resource protection projects
颁布于 2006-10-2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Forestry
- 关键词
- forest management/forest conservation, special fund, subsidy/incentive, inspection,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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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 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 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 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 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 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 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 《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 称实施单位)。 2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 号),财政部于每年 9 月 30 日 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 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 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 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 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 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 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 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 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3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 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况, 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 国有林场改革情况。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 业局于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报送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 局。 第三章 森林管护费 第十条 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 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 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 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 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国有林 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国有林管护费 标准为每亩每年 5 元。 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集体和个 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 3 元。 4 第四章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 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 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的标准为每亩每年 10 元。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 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 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09]381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 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 120 元。 第十六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 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 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 号)相关规 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 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 的缴费支出。 5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以各省 2008 年社会平均 工资的 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 缴费工资总额的 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 20%、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 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 2%、工伤保 险补助比例 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 1%。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 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 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 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 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教育 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 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 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医疗卫生 经费的标准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人年均补助 15000 元,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人年均补助 10000 元。 第二十三条 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 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公检法司 6 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 12000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人年均补助 15000 元。 第二十四条 政府经费:是指各级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 担的政府事务类经费支出。政府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 30000元。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 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 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省剥离实施单 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 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 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 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 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 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 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需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 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 7 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 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 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 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 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三条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 化,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 础上,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06 年 10 月 25日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 定》(财农[2006]2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