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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Risk Warning and Rapid Response of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颁布于 2001-09-1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Livestock,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Forestry, Cultivated plants,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关键词
international trade, inspection, pests/diseases, quarantine,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early warning system, animal health,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plant protection, seeds/planting material, plant production
类别
*,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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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31/2018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xxgkztfl/zcfg/201011/t20101102 159949.htm 1/3 邮件服务器登录入口 今天是: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 简体版 | 繁体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出人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国家质检总局 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 信息。 第五条 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 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http://www.aqsiq.gov.cn/ http://big5.aqsiq.gov.cn/ http://english.aqsiq.gov.cn/ http://www.aqsiq.gov.cn/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xxgkztfl/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xxgkztfl/zcfg/ 5/31/2018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xxgkztfl/zcfg/201011/t20101102 159949.htm 2/3 第六条 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三章 风险预警措施 第八条 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国家质检总局可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第九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检验检疫机构对特定出入境货物、物品有针对性地加 强检验检疫和监测; (二)向国内外生产厂商或相关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三)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消费者注意某种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条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包括: 检验检疫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措施包括: (一)加强对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依法有条件地限制有风险的货物、物品入境、出境或使用; (三)加强对有风险货物、物品的国内外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资格。 第十二条 紧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根据出现的险情,在科学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并积极收集有 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二)对已经明确存在重大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可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禁止其出入境;必要时,封锁有关口岸。 第十三条 对出入境货物、物品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适当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警示解除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预警办公室反馈执行有关措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同种类货物、物品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5/31/2018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xxgkztfl/zcfg/201011/t20101102 159949.htm 3/3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务院部门网站-----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今天访问:17110 累计访问:17467051 版权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7136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1000003 总值班室电话:010-82260001 邮编:100088 友情提示 建议您使用IE7 0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站 http://www.gov.cn/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6.htm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7.htm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8.htm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9.htm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72863338FCE6940E053022819ACCE02 http://www.miibe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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