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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Honey

颁布于 2000-02-2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inspec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ternational trade, registration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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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5/31/2018 第20号《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jlgg 12538/zjl/19992000/200905/t20090504 239067.htm 1/2 邮件服务器登录入口 今天是: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 简体版 | 繁体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总局及办公厅文件 > 总局令 > 1999年、2000年 1999年、2000年 公文名称: 第20号《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 索 引 号 : 000019449/2012-13723-0239067 发文单位: 主题分类: 1999年、2000年 文 号 : 印发日期: 发布日期: 2006-10-04 第 20 号 现发布《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我国出口蜂蜜的质量,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蜂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蜂蜜检验检疫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 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蜂蜜的检验检疫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实行卫生注册制度。未获得卫生注册的出口蜂蜜加工企业生产的蜂蜜不得出口。 第五条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出口蜂蜜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章 检验检疫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标准或方法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对于农、兽药残留等卫生项目及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其他特殊 项目需进行委托检验检疫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将签封样品寄送至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第八条 经检验检疫发现蜂蜜中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卫生指标以及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不符合进口国规定或合同要求的,判为 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允许返工整理。必要时由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的包装进行卫生及安全性能鉴定。出口蜂蜜包装桶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包装桶的内涂料应符合食品包装的卫生要 求。 第十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出口批次进行检验检疫,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上除列明检验项目和结果外还应注明生产批次及数量。 第十一条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未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蜂蜜,口岸检 验检疫机构不得放行。 第十二条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结果的有效期为60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卫生注册的出口 蜂蜜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加工企业卫生注册代号实行专厂专号专用,任何企业及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及转让卫生注册代号。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实施批次管理。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应按照生产批次逐批检验,并按规定要求在包装桶或外包装箱印上该批蜂蜜的生产批 次,厂检单应注明生产批次与数量。生产批次的编号方法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包括查看生产现场,检查原料收购验收记录、检验原始记录等,发现问题应督促加工企业 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必须对原料蜜的收购加强把关,不得收购蜂群发生疫情或违反兽医部门用药规定的蜂蜜,不得收购掺杂掺假的、严重发酵或品 质发生变化的蜂蜜。 第十七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必须根据进口国对蜂蜜的品质与卫生要求对原料蜜中农、兽药残留以及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进行检测或委托检 测,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蜜不得投入生产。 http://www.aqsiq.gov.cn/ http://big5.aqsiq.gov.cn/ http://english.aqsiq.gov.cn/ http://www.aqsiq.gov.cn/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jlgg 12538/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jlgg 12538/zjl/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jlgg 12538/zjl/19992000/ 5/31/2018 第20号《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jlgg 12538/zjl/19992000/200905/t20090504 239067.htm 2/2 第十八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蜜收购记录及生产用原料蜜的投配料记录,详细记录每批成品蜜所用原料蜜的蜜种、批号、产地、数量及品质情 况等。 第十九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应对成品蜜包装桶进行严格的验收并进行清洗干燥;对原料蜜包装桶加强管理,确保包装桶对原料蜜与成品蜜不产生污染。 第二十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料蜜与成品蜜的储存管理,原料蜜与成品蜜均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严防日晒雨淋,并做到标识明显,分 批堆放。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各年度的具体要求,按规定抽取蜂蜜的官方样品送监测实 验室进行监控检测。蜂蜜残留物监测基准实验室应协助国家检验检疫局做好监控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出口蜂王浆及其他蜂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的有关文件(见附件2)同时废止。 附件1 出口蜂蜜生产批次编号方法 XXXX/06XXX XX.XXXX 在外包装桶上喷涂白色字体高4.5cm,宽2.5cm。 第一行表示出口企业卫生注册编号 XXXX /06 XXX 出口企业注册号(如001―上海冠生园厂) 代表蜂蜜 检验检疫机构代号(如上海局3100) 第二行表示生产批号 XX. XXXX 生产批次(可根据情况自行编号) 生产年度(如今年生产的为99) 附件2 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的有关文件清单 1、检土便(1991)001号 《关于下发出口蜂蜜标准的通知》 2、国检检(1992)74号 《关于对日出口蜂蜜检验抗生素项目的通知》 3、国检检(1992)315号 《关于加强对美出口蜂蜜农药残留检测的通知》 4、检卫便(1993)012号 《关于加强出口蜂产品检验工作的通知》 5、检检一函(1995)078号《关于加强出口蜂蜜检验把关的通知》 6、检检一函(1996)38号 《关于下发出口洋槐蜜检验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7、国检监(1996)88号 《关于加强<出口蜂蜜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检检函(1997)180号 《关于加强出口蜂蜜检验管理的通知》 相关文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务院部门网站-----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今天访问:16491 累计访问:17466432 版权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7136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1000003 总值班室电话:010-82260001 邮编:100088 友情提示 建议您使用IE7 0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站 http://www.gov.cn/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6.htm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7.htm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8.htm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9.htm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72863338FCE6940E053022819ACCE02 http://www.miibe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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