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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Yunnan province on the provincial financial compensation funds for the ecological benefits of public welfare forests

颁布于 2009-03-1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Yunnan
主题
Environment, Forestry
关键词
liability/compensation, inspection, offences/penalties,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public 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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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省 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 省级公益林是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 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补偿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以后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第五条 省级公益林所有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或者使用权为个 人的,补偿对象依据使用权确定。 第六条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其中,补偿性支出是指对省级公益 林中林地使用权为集体和个人的生态效益补偿;管护性支出是指对省级公益林中林地使 用权为国有的管护费补助。 第七条 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按每亩5元全部支付给个人,由 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抚育和护林等责任。 未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聘请护林员统一管护,但 应将不低于50%的补偿性支出用于林权使用者补偿费,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40%, 村集体监管费不高于10%。 第八条 使用权属于集体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可由县(市、区)级财政按照每 亩0.25元统筹安排,用于基层林业站组织开展省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重点区域 森林火灾预防、公益林资源建档与监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公益林管护站点建 设以及林区道路维护等开支;每亩剩余的4.75元全部支付给村集体,经村民代表大会通 过后,按照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分别安排使用。 (一)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用于支付省级公益 林范围内集体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补偿费用。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 定,并按照亩均标准应得金额兑付给全体村民。 (二)村集体监管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0%,由村集体用于省级 公益林的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 等支出。 (三)直接管护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用于支付省级公益林 护林员的管护费用。具体标准应当视当地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确定 ,并在当年《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管护性支出包括国有省级公益林管护性费用、州(市)级统筹经费和县级统 筹经费。 (一)国有省级公益林管护性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用于国有省级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检查验收、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抚育、补植补 造、管护站所(点)建设和林区道路维护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州(市)统筹经费由州(市)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管护性支出总额的5%进 行统筹,安排用于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公 益林资源监测和建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预防、管护站所(点)建设和林区 道路维护等其他相关支出。 (三)县级统筹经费由县级财政按照州(市)下达的管护性支出总额的5%进行统筹 ,安排用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重点区域的管护补 助、公益林资源监测和建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预防、抚育和补植补造、管 护站所(点)建设和林区道路维护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州(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年度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和省 级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于每年3月1日以前联合向省财政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报 送当年度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年度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总 结、当年补偿资金申请、森林防火、管护哨所建设、林区道路维护等项目计划,以及上 年度批准的征用占用省级公益林情况。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省级公益林补偿面积、上年度批 准的征占用省级公益林情况及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核定当 年补偿资金并下达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州(市)、县(市、区)财政部 门应当保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兑付给个人和集体的补偿资金,具体补偿方案应当由所在村委会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才能兑付补偿资金。应当付给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可以通过“一折通”等方式兑现 到个人手中,专职护林员的管护费通过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兑付。 直接发放的补偿资金由补偿对象签收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 同乡镇政府负责将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当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 场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核算,并设立“省级补偿资金” 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因开展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而 发生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下达的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签订省级公 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应当与护林员或者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理 保护省级公益林的权利和义务。 村集体护林员应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统一组织招聘,经公示和乡(镇)人民政府批 准后聘用,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优先在当地村民 中自主选聘护林员,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 任,并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管护公益林情况进行 检查验收;财政部门根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结果兑现补偿资金和管护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省 级公益林补偿档案和基础数据库,定期向省财政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资源变化数 据。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 第十九条 州(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管理 办法》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省级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资金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上年度省级公益林管护和森林防火等项目实施情况、省级公益林征占用情况等进行全 面核查;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各地核查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 上年度实施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州(市)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依据签订的责任状进行奖 惩。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不得随 意调整,也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下达资金。对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的管护 费,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管护性支出5%的补偿 资金: (一)补偿资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擅自调整使用计划和不按批准项目实施的; (三)连续两年逾期30个工作日不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四)弄虚作假征用占用省级公益林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 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 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 细则,并抄报省财政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国有省级公益林暂不安排管护性支出资金,待国家 天然林保护工程后续政策出台后再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 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