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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Santai county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family farms

颁布于 2014-10-2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四川省三台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Sichuan
主题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关键词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registration,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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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三台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为,引导家庭农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 化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 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原 则 第三条 发展家庭农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 (二)农民主体、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三)依法经营、严格管理、择优扶持、规范发展。 第三章 认 定 第四条 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投资者应是农民,或长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50 亩以上的其他长期从事农业 生产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等非农业户口人员)。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 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种植类。从事大棚蔬菜、药材种植单季耕地 30 亩以上,粮食、油料作物、其他经济作物、 水果,单季耕地 50 亩以上,林果业土地经营 100 亩以上;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 10 年以上。 2、养殖类。应获得畜牧、林业部门规模化养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环保部门达标排 放验收合格文件。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养肉牛年出栏 100 头以上、存栏奶牛 30 头以上;养肉 羊年出栏 300 只以上;养肉鸡(或肉鸭)年出栏 2 万只以上、存栏蛋鸡 4000 只以上;养肉鹅年出 栏 1 万只以上;水产养殖水域面积 30 亩以上、租期或承包期 10 年以上。 3、加工服务类。固定资产投入 100 万元以上,年总产值 50 万元以上,人均纯收入 5 万元以上, 加工服务优势明显。 4、种养结合或综合类。土地经营面积 30 亩以上,租期或承包期 10 年以上,年总产值 80 万元 以上,人均净收入 5 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农民认定证书,或报送职业农民认定 资料。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规范。 (七)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乡审核。镇乡人民政府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审 核。 (三)名称核准。工商部门对家庭农场申请登记注册的,预先核准名称。 (四)部门认定。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家庭农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报资料和认定标 准,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出具家庭农场认定文件。申报人对 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工商登记。申请人依据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办理相关证照。 (六)备案登记。申请人凭家庭农场相关证照复印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认定家庭农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职业农民认定证书等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经营土地、 林地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畜牧、林业部门规模化养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部门环评证件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工商登记 第七条 工商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地址。 第九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方式 出资;可以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类型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 请登记为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并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 第十条 家庭农场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 第五章 扶 持 第十三条 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 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家庭农场主和经营管理、生产服务人员参加新型农民、职业农 民、就业技能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建基地,创品牌,订单生产, 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规模化,商品化程度。 第十五条 鼓励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 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 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第十六条 鼓励安排家庭农场承担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优先安排购置各类 农业机械、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金融部门为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鼓励家庭农场 参加农业保险。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和发展带 动能力。应当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报告和 财务报表。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登记为企业、公司的,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县农业局负责做好家庭农场的认定和指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工商登记和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农场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开展县级、 市级、省级示范农场创建活动,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分类指导,择优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满三年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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