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for Seismic Safety Assessment
颁布于 2003-12-1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Ningxia
- 主题
- Environment
- 关键词
- hazards, inspection,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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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03 年 12 月 11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 公布 根据 2016 年 6 月 15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2 年 1 月 18 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 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地震安 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场 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 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 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 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 度。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2 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本 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 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 设工程;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 建设工程。 第七条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的 范围包括: (一)铁路主要干线上地震地质情况复杂的桥梁、隧道、Ⅱ 级铁路干线枢纽的行车调度,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一级 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等的监控室; (二)单机容量为 300 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为 800 兆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 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超过 200 兆瓦的水电厂,220 千 伏以上变电站(所)、电力调度中心,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的 110 千伏以上变电站(所); (三)自治区、设区的市的长途电信枢纽建筑、微波通讯站、 一级邮件处理中心,电视中心或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 10 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四)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建筑面积超过 10000 平 方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建筑物、博物馆、体育场(馆)、 影剧院及会堂、商场、宾馆、地下公共建筑及其主要设施,大中 型企业的重要生产用建筑物、国防单位、公安消防指挥机构; (五)医院、急救中心,大中型供水、供气、供热的主要干 线工程和粮油仓库;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 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 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 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蓄水量为 3000 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 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 (二)输油、输气长输管道的首末站及其中间加压泵站; (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以及放射性、人工细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4 病菌的生产、存储工程。 第九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范围 包括: (一)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达到 60 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中软场地高度达到 50 米和软弱场地高度达到 30 米以上的高层 建筑物;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 的建设工程以及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新建的开发区。 第十条 与已经作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场地地质 条件相同、建设规模相当的邻近建设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单项工 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一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 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十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 案登记。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 价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5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 务。 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 区划图或者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 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地 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自治区地震行政 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安全 性评价报告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 性评价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管理地 震工作的部门。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 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6 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 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 抗震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 规范,不得任意更改抗震设防设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承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 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参与该项建设工程的综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6 月 9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