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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Liaoning Province for School Food Safety Supervisors

颁布于 2023-11-1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Liaoning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governance, school f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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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辽宁省食版全委员在办公室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 辽食安办发 〔 2023 〕 12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 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沈抚示范 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 和管理工作,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形成社会各界有 序参与、有力监督的校园食品安全共治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学校食品安全与 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制定了《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 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 局 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强化校园 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 径,形成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校园食品安全共治 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员对高校、中 小学、幼儿园、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 位”)等各级各类学校、供餐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在 选定的校学生会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及同级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共 治代表”)中聘任,依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对校园食品安全 开展社会监督工作。 第四条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辽宁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校园食品安 全监督员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负责 辖区内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3 各市、县(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每学 期末,邀请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代表召开座谈会,总结和部 署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供餐单位应当建 立工作制度,结合校园开放日等活动,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 员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接受和配合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 作已 第二章聘任 第六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 德品行。 (二)关心校园食品安全,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参与校 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任务。 第七条各级食安办商请人大、政协、机关工委、工会 等部门推荐各级社会共治代表拟定名单,并提供给各校园在 推荐监督员过程中参考使用,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全程指导。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别负责推荐家长委员会代表和拟 定名单中的社会共治代表,共同担任本校食堂、校内食品销 售者和供餐单位监督员;家长委员会成员中有社会共治代表 的可作为优先推荐人选。 4 各高校分别负责推荐学生会代表和拟定名单中的社会 共治代表,共同担任本校监督员,学生会党员可作为优先推 荐入选。 第八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校园食品安 全监督员的聘任,应当按照本人自愿、食安办会同属地市场 监管和教育部门审查批准原则。 高校推荐学生会代表和中小学、幼儿园推荐家长委员会 代表担任监督员的,需经所在学校和幼儿园考察同意,由食 安办会同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审查批准。 各县(市、区)级食安办组织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实施 聘任工作,颁发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 监制的《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证》,对审查批准的校园食品 安全监督员建立人员信息档案叼 第九条原则上,每个高校以校区为单位,聘任不少于 1 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 4名学生监督员。每个中小学、 幼儿园食堂和校内食品销售者以校(囡)区为单位,聘任不 少于 1 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 4名家长委员会监督员。 每个供餐单位聘任不少于 1 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 4 名家长委员会监督员;为多个校(圆)区供餐的,由食安办 会同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家长委员会聘任工 作。 第十条各县(市、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 5 部门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管理,期j背后视个人能力 和表现履行续聘或解聘程序。聘任期满,或聘期内不再从事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由实施聘任工作的县(区)级食 安办收回相关证件。 (一)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每届聘期 2年,聘任期满可 以续聘。 (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终止对其 聘任: 1.聘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2利用受聘身份从事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无关活动的; 3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5.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的。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不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资格和行政执法权限,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单独安 排监督员承担或替代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得安排监督员开 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对校园 食品安全监督员加强履职培训,根据部门职责,通过线上、 线下、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6 制度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培训;定期组织监督员开展 观摩交流,提升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公益服务,对校园食堂、供餐单位、校内食 品销售者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二)开展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实 施“四督四看”,监督贮存、监督加工、监督设备、监督洗 消,看校长(园长)负责制、看岗位责任制、看信息公开制、 看食品安全自查等落实情况。 (三)开展校内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实施“五 监督”,监督冷藏冷冻设施、监督不销售过期食品、监督不 销售霉变生虫食品、监督不销售含有色情低俗标签食品、监 督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四)原则上,每学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不少 于 I 次。 (五)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收集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意 见、建议,督促各类校园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内食品销售者 立行立改,并向属地食安办报告。 第十四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参与监督的主要流程. (一)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时,出示《校园食品安全 监督员证》。 (二)在校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陪同下,开 』 7 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三)监督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要记录时 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情况,并由被监督单位签 字确认。 第十五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 求 (一)监督员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监督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校园食品安全图片、录 像、文字等信息资料。 (三)监督员不得接受或向被监督者索取财物,不得利 用监督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获取的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 经营情况和商业秘密等,不得向媒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泄露和传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 教育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工作中取 得显著成效的监督员,适时予以通报表扬。 8 第十七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 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食安办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向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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