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Nelum
中国的法律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National Commercial Reserve of Fertilizers

颁布于 2024-09-2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中国
主题
Cultivated plants
关键词
fertilizers/nutrients, plant production, transport/storage, inspection, food security, offences/penalties, subsidy/incentive
类别
agriculture

在哪里阅读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 1 —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 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运行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 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 储备。 第二章 储备规模、品种、时间 第四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 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和钾肥储备为实 物储备,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 化肥商业储备目标规模,明确每轮承储责任期内的年度执行规模; 如调控需要,可调整年度执行规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并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 作总社,统筹考虑地方农作物种植规模、用肥需求等因素,明确每 轮承储责任期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省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 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模和品种。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 承储责任期和年度储备时间。原则上,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 责任期为 2年,每年度储备时间为 6 个月;钾肥、救灾肥储备每轮 承储责任期为 4年,每年度储备时间为 12 个月。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及任务下达 第八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相应化肥生产或 经营资质,以及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仓储设施、管理能力、安全生 产条件等。其中,钾肥储备承储企业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 非国营贸易企业(统称为贸易类承储企业),或者资源型钾肥生产 能力 100 万吨(含)以上的企业(统称为生产类承储企业);贸易 类承储企业应具备承担救灾肥储备任务能力。其他条件由国家发展 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承储 企业及其具体储备任务。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达储备任务,明确承 储企业、储备品种和数量、工作要求等内容。其中: (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下达给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财 政厅(局),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联合通知承储企业。 — 3 — (二)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任务直接下达给承储企业,抄送 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和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第十一条 如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被取消储备任务,相关储 备任务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储存 第十二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仓库(库点)应位于我国关境内, 涂刷、悬挂或者树立“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标识标牌。其中,氮 磷及复合肥储备仓库(库点)应位于任务区域内,钾肥储备仓库(库 点)应重点布局在交通便利地区或者粮棉等主要作物主产区。其他 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储备任务考核要 求;如调控需要,年度储备时间内可作必要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货物货权方应为承储企业,在仓 库(库点)内单独存放;如与其他货物同库(点)应当分区(分垛) 并挂牌管理。承储企业应规范落实储备任务,确保储备化肥品种、 数量、质量、账务管理等符合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任务执行有关情况,并 附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年度储备时间开始后,按月报送储备 动态情况;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报送年度储备任务执行情况报告。 其中: — 4 — (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 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二)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 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第五章 投放、轮换、动用 第十六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用于满足国内农业生产用肥需 要。 第十七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承储企业 应及时将化肥储备向社会投放,优先满足所在任务区域需要。 第十八条 钾肥储备实行自主轮换,承储企业确定轮换时机, 轮出后 30 个工作日内补足储备库存。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同意可适当调整补库时限。 第十九条 如遇自然灾害需动用救灾肥储备,相关省级发展改 革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申请。国家 发展改革委统筹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通知,明确动用数量、价格等 要求。承储企业按通知要求在指定区域投放救灾肥储备。交通运输 部等协调做好救灾肥运输保障。 第二十条 在调控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 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补助资金 按实际储备时间核定。如下达应急投放任务时明确补库要求且承储 — 5 — 企业按要求落实补库任务的,视为完成当年度储备任务。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投放、轮换、动用情 况,并附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六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资金补 助。其中: (一)对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统筹 考虑行业平均储备成本费用、贷款市场 1年期报价利率等因素计算 确定。 (二)对钾肥储备任务给予固定金额补助,按贸易类承储企业 和生产类承储企业分别确定补助标准,具体按两类企业中的各自最 低报价且不超过相关合理成本确定。合理成本统筹考虑资金占用、 仓租保管等因素确定。 (三)对救灾肥储备任务不给予单独补助,原则上与相关钾肥 储备任务合并考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在年度储备时间 结束后,审核各有关地方报送的核查情况等材料,在此基础上将相 关储备任务完成数量、储备时间以及核查处理意见、补助资金预拨 和清算安排建议等汇总提供给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助资金安排建议进 — 6 — 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年度预拨,承储责任期结 束后清算。其中,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 关制度规定拨付;地方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 拨。 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应在 30 日内转拨 至承储企业。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各级财政 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补助资金预算 绩效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立足职能定位,按照市场化、 法治化原则为承储企业落实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提供政策性信 贷支持。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按商业原则向承储企业提供优惠、 便捷的信贷服务。 第七章 监管核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监 管核查要求,有关单位据此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核 查。其中: (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的核查,按年度由储备任务所在 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年度储备时间内应组织现场核查;年度储 备任务结束后应形成包括核查结果和处理建议等内容的报告,报送 — 7 —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抄送财 政部相关监管局。 (二)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任务的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经济贸易司)组织。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机 构开展储备任务核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组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在每轮承储责任 期内,择机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抽查,将抽查结 果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单位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 以下情形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责令限期整改: (一)承储企业生产或经营等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储备仓库(库点)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储备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但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单位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 现以下情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 补助资金: (一)不按要求入储、存放储备化肥的; — 8 — (二)不按要求投放、轮换储备化肥的; (三)储备任务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将储备任务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年度储备时间内出现第三十条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六)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储备任务落实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有关单位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 现以下情形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其相关储备任务, 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并收回承储责任期内相关任务 已预拨的补助资金: (一)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的; (三)不按要求进行动用、应急投放的; (四)拒不服从国家储备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第三十条所列情形限期整改工作的; (六)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出现第三十一条中前五类情形 的; (七)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 9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化肥商业储备 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2〕1320 号)同时废止,此前已下达 仍需继续执行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National Commercial Reserve of Fertilizers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