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Delegating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Matters for Wild Flora and Fauna
颁布于 2013-01-2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关键词
- wild fauna, wild flora, wildlife products, authorization/permit, enforcement/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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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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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2013年 1月 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国家 林业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实施。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 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等; (三)国家林业局的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 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协议。 国家林业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国家林业局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 事项。 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国家林业局委托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 第七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 书和其他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应当 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第八条 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告的 要求向受委托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仍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国家林业局应 当告知其具体的受委托机关。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国家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依法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档案管理 制度。 受委托机关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受委托实施行 政许可的汇总情况,应当于每年 7月 15日前和次年 1月 15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在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的期限内需要变更、中止或 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 可和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年 4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