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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Administrative Area 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 Regulation

颁布于 1988-12-2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Energy, Land and soil, Mineral resources, Sea
关键词
governance, agricultural land, alternative dispute settlement, urban land
类别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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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洲、县、自治 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 议。

  3. 第三条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 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 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 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 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http://www.gov.cn/flfg/2005-08/06/content_20913.htm 1/5 12/14/2018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4. 第四条 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 线;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三)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5. 第五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顾全大局,及时解 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

  6. 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 门。 第二章 处理依据

  7. 第七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 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 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 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四)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五)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 线地图。

  8. 第八条 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 参考: (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 (二)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 http://www.gov.cn/flfg/2005-08/06/content_20913.htm 2/5 12/14/2018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四)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的材料。

  9.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 议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章 处理程序

  10. 第十条 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 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 源。 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发生群众纠 纷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 政府。

  11.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 报国务院处理。 国务院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 定。

  12.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 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13. 第十三条 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 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

  14. 第十四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边界争议的决定,凡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 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凡涉 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管理的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 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http://www.gov.cn/flfg/2005-08/06/content_20913.htm 3/5 12/14/2018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5. 第十五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边界争议的决定生效后,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联合实地勘测边界线,标绘大比例尺的边 界线地形图。 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经双方人民政府盖章后,代替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 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

  16.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争议双方人民政府 达成的边界协议,由双方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备案;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 议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上报备案。上报备案时,应当附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 形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协议,上报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国务 院备案。 县、市、市辖区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民政 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17. 第十七条 边界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 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向有关地区的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教育当 地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 第四章 罚则

  18. 第十八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肇事 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0. 第二十条 行政区域边界划定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越界侵权造成损害的,当事一 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http://www.gov.cn/flfg/2005-08/06/content_20913.htm 4/5 12/14/2018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21.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22.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的《行 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mail推荐 发送 】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13 ww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flfg/2005-08/06/content_20913.ht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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