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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Administive Measures for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Training and Related Consulting Personnel

颁布于 2004-05-2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General
关键词
certification, registration, offences/penaltie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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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 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 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 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3.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4. 第四条 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 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 一的监督管理。

  5.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 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 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 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 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 理。

  6. 第六条 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 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 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 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www.cnca.gov.cn/zw/bmgz/202006/t20200618_58604.shtml 1/3 19/10/2022, 00:32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1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7. 第七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 专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有关业务管理活动作为本职工作,与 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员;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 咨询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 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

  8. 第八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在认证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机构与认证培训 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9. 第九条 认证培训人员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 认证培训机构执业。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培训人员,具备相关认证或认证咨询人 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培训机构与认证机构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机构或者1个认 咨询机构从事认证或者认证咨询活动。

  10. 第十条 认证咨询人员应当在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 咨询机构执业。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咨询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 在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咨询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11. 第十一条 特殊领域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12. 第十二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时,应当出具有关证 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并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决定聘用执业人员时,应当查验所聘用的执业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以 其他申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归档留存。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务 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关系解除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务合同。

  13. 第十三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 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14. 第十四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二)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 (四)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程序; (五)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 (六)接受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客户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七)在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在 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人员与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八)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认证活动中与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认证 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九)对所在执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隐瞒本人执业真实情况; (十)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人员; (十一)其他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规定的行为。 www.cnca.gov.cn/zw/bmgz/202006/t20200618_58604.shtml 2/3 19/10/2022, 00:32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1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及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询问认 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及其执业的机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16. 第十六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给予撤销执 资格的处罚。

  17. 第十七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 处罚。

  18. 第十八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正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 罚。

  19. 第十九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 可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20. 第二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停止执业、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予以 布。

  21.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2.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府部门网站相关链接--- ---国际组织相关链接--- ---认证认可机构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网站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编:100820 技术支持: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热线:400-813-5888(拨2咨询) 技术支持邮箱:service@cait.com 京ICP备09062530号 网站标识码:bm3136000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379号 www.cnca.gov.cn/zw/bmgz/202006/t20200618_58604.shtml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