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for Setting Up the Review Council on Accreditation of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Effectiveness
Made 2016-01-04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設置要點.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Environment
- Keywords
- institution, climate chang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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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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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6014&KeyWord=%e8%a1%8c%e6%94%bf%e9%99%a2%e7%92%b0%e5… 1/3 ⾏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08.03.22 2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 ⺠國 105 年 01 ⽉ 04 ⽇ 修正⽇期: ⺠國 105 年 09 ⽉ 09 ⽇ 發文字號: 環署溫字第1050073643號 法規體系: 溫室氣體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國105年9⽉9⽇環署溫字第1050073643號函修正.pdf 圖表附件: (抄本) 下達.pdf ⾏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全條文.pdf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抵換專案、符合效 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申請之審議相 關作業,特設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 源⾃願減量之政策制度規劃及研擬。 (二)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 源自願減量申請之審議。 (三)減量方法申請之審議。 (四)釐清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 排放源自願減量相關事項之疑義。 (五)其他有關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 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由署長 指定副署長及本署同仁一人兼任外,其餘委員由專家學者、機 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3/22/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6014&KeyWord=%e8%a1%8c%e6%94%bf%e9%99%a2%e7%92%b0%e5… 2/3 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連 任一次。 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本會任務之專業技術或法律政策等相關背 景,由機關或民間團體推薦,聘派兼之。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 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 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 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五、 本會得分設下列專案小組,作成審查意見,提送本會審議: (一)減量方法專案小組:協助審議減量方法認可申請,並釐 清相關疑義。 (二)減量審查專案小組:協助審議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 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申請,並釐清 相關疑義。 前項專案小組委員,由審議會委員選任之,可同時出任兩組, 並由該組選任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就同一申請案件所為之審查,以三次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 專案小組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 本會會務由署長指派專責單位辦理,相關工作人員由本署現職 人員派兼之。 七、 本會及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 者出席,並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 實地勘查。 八、 本會委員、專案小組及工作人員就審查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 (二)與該審議計畫有利害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3/22/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6014&KeyWord=%e8%a1%8c%e6%94%bf%e9%99%a2%e7%92%b0%e5… 3/3 資料來源:⾏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 集人命其迴避。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十、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