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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Rule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for Setting up the Review Council on Promoting Carbon Footprint Marking of Products

Made 2010-01-2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設置要點.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Environment
Keywords
institution, policy/planning, climate change, governanc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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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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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2/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4936&KeyWord=%e8%a1%8c%e6%94%bf%e9%99%a2%e7%92%b0%e5… 1/3 ⾏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08.03.22 2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跡標⽰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 ⺠國 99 年 01 ⽉ 29 ⽇ 修正⽇期: ⺠國 103 年 06 ⽉ 10 ⽇ 發文字號: 環署管字第1030047601號 法規體系: 組織及處務 立法理由: 中華⺠國101年3⽉1⽇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 中華⺠國103年3⽉12⽇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 中華⺠國103年6⽉10⽇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跡標⽰審議會設置要點(pdf檔) .pdf ⼀、⾏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設推動產品碳⾜跡標⽰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以推動產品碳⾜跡標⽰之申請及產品碳⾜跡標 籤(以下簡稱碳標籤)使⽤之審議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為協助審議會推動產品碳⾜跡標⽰之申請及產品碳標籤使⽤之審議及 管理,得以任務編組⽅式組成技術⼩組、查核⼩組及推動⼩組。 三、本署審議會任務如下: (⼀)審議產品碳⾜跡標⽰制度政策、法規訂定及獎勵⽅式。 (⼆)審議產品碳⾜跡計算指引及碳⾜跡標⽰適⽤產品類別優先順序。 (三)協調各機關推動產品碳⾜跡標⽰、本⼟碳⾜跡計算公⽤係數與資料 庫建置等事宜。 (四)督導產品碳⾜跡標⽰教育推廣及碳資訊揭露服務平台規劃等事宜。 (五)審議違反規定、違規使⽤或仿冒產品碳標籤案件之處理⽅式。 (六)審議或備查各⼩組審查適⽤產品碳⾜跡計算之公⽤排放係數、產品 類別規則、查驗機構登錄及產品碳⾜跡標籤證書申請、撤銷或廢⽌ 案件。 (七)其他有關產品碳⾜跡標⽰管理監督事宜。 四、審議會置委員⼗七⼈⾄⼆⼗⼀⼈,其中單⼀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由本署署⻑就下列⼈員遴聘之,聘期⼆年,期滿得予續聘: (⼀)本署代表⼆⼈⾄三⼈。其中⼀⼈由本署副署⻑擔任,並為審議會召 集⼈。 3/22/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4936&KeyWord=%e8%a1%8c%e6%94%bf%e9%99%a2%e7%92%b0%e5… 2/3 (⼆)教育部代表⼀⼈。 (三)內政部代表⼀⼈。 (四)經濟部代表⼀⼈。 (五)財政部代表⼀⼈。 (六)交通部代表⼀⼈。 (七)⾏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 (八)衛⽣福利部代表⼀⼈。 (九)⺠間環保或消費相關團體代表⼆⼈。 (⼗)⼯業相關團體代表⼆⼈。 (⼗⼀)商業相關團體代表⼀⼈。 (⼗⼆)專家、學者三⼈⾄六⼈。 五、審議會會議以每半年召開⼀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另召開會議。會議 主席由召集⼈擔任,召集⼈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 六、審議會置執⾏秘書⼀⼈、副執⾏秘書⼆⼈及⼯作⼈員若⼲⼈,由本署 署⻑指派本署相關單位⼈員兼任,承召集⼈之命辦理相關事務。 七、技術⼩組會議由執⾏秘書或副執⾏秘書擔任主席,委員應⾄少三⼈, 由審議會委員兼任;其任務如下: (⼀)審查產品碳⾜跡計算指引及碳⾜跡標⽰適⽤產品類別優先順序。 (⼆)協助協調各機關推動產品碳⾜跡標⽰、本⼟碳⾜跡計算公⽤係數與 資料庫建置等事宜。 (三)協助督導碳資訊揭露服務平台規劃事宜。 (四)審查適⽤產品碳⾜跡計算之公⽤排放係數及產品類別規則。 (五)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八、查核⼩組會議由執⾏秘書或副執⾏秘書擔任主席,委員應⾄少三⼈, 由審議會委員兼任;其任務如下: (⼀)審查產品碳⾜跡查驗機構登錄及產品碳⾜跡標籤證書申請、撤銷或 廢⽌案件。 (⼆)審查違反規定、違規使⽤或仿冒產品碳標籤之處理⽅式及協助解決 其他申訴或爭議事件。 (三)其他有關產品碳⾜跡標⽰管理監督事宜。 (四)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九、推動⼩組會議由執⾏秘書或副執⾏秘書擔任主席,委員應⾄少三⼈, 由審議會委員兼任;其任務如下: (⼀)審查產品碳⾜跡標⽰制度政策、法規訂定及獎勵⽅式。 (⼆)協助督導產品碳⾜跡標⽰教育推廣事宜。 (三)協助建立與業界溝通交談之機制。 (四)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3/22/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4936&KeyWord=%e8%a1%8c%e6%94%bf%e9%99%a2%e7%92%b0%e5… 3/3 資料來源:⾏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技術⼩組、查核⼩組及推動⼩組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非委員之 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 ⼗⼀、審議會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 、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 ⼗⼆、審議會、技術⼩組、查核⼩組及推動⼩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 算⽀應。 ⼗三、審議會委員、技術⼩組成員、查核⼩組成員及推動⼩組成員、執⾏ 秘書、副執⾏秘書及⼯作⼈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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