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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Rules for the litigation cases subsidized by the food safety and protection fund

Made 2016-04-06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訴訟案件作業要點.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Food and nutrition
Keyword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subsidy/incentive, liability/compensation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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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訴訟案件作業要點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辦理食品安全 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訴訟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 點。 二、 依本要點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 提起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一款消費訴訟及第三 款勞工訴訟之律師報酬。 (二) 消費及勞工訴訟相關費用:指民事訴訟第三章規定,應繳 交法院之裁判費、訴訟文書費等相關費用。 (三) 保全、督促及強制執行相關程序費用。 前項補助費用之上限,依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三、 申請人依據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始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助訴訟: (一) 團體訴訟: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評定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 體。 (二) 勞工提起之訴訟: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 為,而受雇主不利處分之勞工或其訴訟代理人。 四、 申請人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並檢具相關文件、 資料,以書面向本部提出,每一訴訟審級,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本部應就申請案件辦理初審;申請人檢附之書表、文件或資料 不完備者,得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 得於補正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以申請一次為限。 六、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者,應送請本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以 下簡稱監督小組)相關委員先行審查(每案至少三位),再提 送監督小組會議討論決議。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者,應通知申請人辦理撥 款事宜;未通過審查者,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八、申請人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扶助,應擇一請領; 已請領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扶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 助。 九、本基金補助經費之核銷作業,依衛生福利部補(捐)助款項會計 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訴訟案件 申請書 申 請 人 立案或登記證明書日期字號 (自然人無須填寫) 地 址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稅籍統一 編號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 有效期限 自 年 月至 年 月 訟案代表人 職 稱 電 話 手 機 傳真 電子郵件 訟案聯絡人 職 稱 電 話 手 機 傳真 電子郵件 律師 人數 訴訟代理人(律師)姓名 ※表格不足可自行增列 訴 訟 案 件 名 稱 執 行 期 間 民國 年 月 日 至 民國 年 月 日 止 訴 訟 案 件 內 容 (請簡述) 訴 訟 所 需 經 費 總金額新臺幣 元 團體訴訟 人數 人 檢附資料: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訴訟案件計畫書。 二、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影本乙份。(團體訴訟案件須提供) 四、所聘律師之資料-律師證書、律師委任狀影本(附法院戳章)。 五、 提起訴訟相關資料-如民事訴訟起訴狀等書狀(附法院戳章)。 六、其他與申請補助有關之資料-如訴訟人請求權讓渡書影本等。 (請加蓋圖記) (負責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以每一審級為一申請案件。 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訴訟案件 計畫書 一、 本案之背景說明 二、 本案之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 執行期程規劃(以甘特圖依月份表示) 年度預定進度: 以 Gantt Chart 表示本年度之執行進度。屬多年期計畫者,應分年度提出預定進度。 年度預定進度: 月 次 工作項目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備 註 預定進度 累計百分比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四、 本案件參加人數及名冊 (團體訴訟須填寫) (一) 訴訟受理案件人數 (依縣市別) 縣市別 訴訟人數 縣市別 訴訟人數 臺北市 彰化縣 新北市 雲林縣 桃園市 嘉義縣 臺中市 嘉義市 臺南市 屏東縣 高雄市 臺東縣 基隆市 花蓮縣 新竹縣 宜蘭縣 新竹市 澎湖縣 苗栗縣 金門縣 南投縣 連江縣 總 計 人 (二) 訴訟受理案件名冊(應檢附各縣市受理案件訴訟人名冊) 五、 訴訟相關費用需求表(得編列實施本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費 用) (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 3 章規定,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訴訟文書之影印 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證人、 鑑定人日費及旅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等費用。 (二) 依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第 6 條,有關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 用,每案補助最高額度如下: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之 1 第 4 項第 3 款之訴訟,新臺幣 20 萬元。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之訴訟,其起訴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 費者人數為 20 人至 49 人者,新臺幣 100 萬元;50 人至 99 人者, 新臺幣 200 萬元;100 人以上者,新臺幣 300 萬元。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53 條之訴訟,新臺幣 100 萬元。 (三)經費編列表 申請項目 金額 備註 訴訟費用 元 裁判費 元 影印費 元 攝影費 元 抄錄費 元 翻譯費 元 運送費 元 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元 證人、鑑定人日費 元 旅費 元 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 元 其他訴訟或程序相關費用(其他、稿 元 費) 律師費 元 申請總金額 元 (四)訴訟相關費用編列標準 項目名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業務費 訴訟費用 實施本訴訟所需訴訟費用(訴訟 相關費用訂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三章) 一、 裁判費。 二、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 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 鑑定人日費及旅費等進行 訴訟之必要費用。 三、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 四、 其他訴訟或程序相關費用 一、各項編列基準依「行政訴訟裁 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計算。 二、裁判費: 1. 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 10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 1,000 元; 2. 逾 10 萬元至 100 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 110 元; 3. 逾 100 萬元至 1,000 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 99 元; 4. 逾 1,000 萬元至 1 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 88 元; 5. 逾 1 億元至 10 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 77 元; 6. 逾 10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66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 三、律師費:依公會標準。 律師費 實施本訴訟所需律師費,應檢附 律師委任狀影本(附法院戳章)。 六、 本案相關附件或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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