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Made 1993-12-0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要點.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Environment
- Keywords
- instituti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hazards,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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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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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4811 1/2 ⾏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08.03.22 2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院環境保護署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 ⺠國 83 年 12 ⽉ 07 ⽇ 修正⽇期: ⺠國 83 年 12 ⽉ 07 ⽇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61306號 法規體系: 組織及處務 圖表附件: 1.⾏政院環境保護署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組設置要點 .doc ⼀、 ⾏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減少災害所致之環境污染,加速環境復原,特依⾏政 院災害防救⽅案,建立防災體系之規定,設置「⾏政院環境保護署災害防 救緊急應變⼩組」(以下簡稱本⼩組)。 ⼆、 本要點所稱之災害係指風災、⽔災、地震、旱災、重⼤火災爆炸案件及廠 礦區意外事故、重⼤交通事故、化學災害、建築⼯程災害及中央災害防救 中⼼指定之災害。 三、 本⼩組成立之時機:凡環境有發⽣災害之虞或發⽣災害時,均須成立緊急 應變⼩組,依防災業務計畫執⾏各項防災應變措施。 四、 本⼩組由署⻑任召集⼈,副署⻑為副召集⼈,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及附 屬機關所⻑為⼩組委員,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之專家學者列席參與。 五、 本⼩組任務如左: (⼀)執⾏災害後環境清理及消毒、飲⽤⽔處理及抽驗管制及嚴重危害污染區之隔離、 處理及追蹤等三項計畫。 (⼆)主動執⾏與環境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三)督導及⽀援地⽅環保單位執⾏災害防救必要之處置。 (四)綜合調整環保有關之防災計畫。 六、 本⼩組會議每半年召開⼀次,惟遇災害發⽣時,得由召集⼈召開臨時會議 。 七、 本⼩組置執⾏秘書⼀⼈,承召集⼈之命綜理本⼩組事務,⼯作⼈員若⼲⼈ ,受執⾏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務。 前項執⾏秘書及所需⼯作⼈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派充任之。 八、 本⼩組委員及⼯作⼈員均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費。 九、 本要點提經主管會報通過,報奉 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22/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4811 2/2 資料來源:⾏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