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squid jigging fishing vessels, Pacific saury fishing vessels with stick-held dip netting and transport vessels conducting operation in North Pacific Ocean
Made 2013-12-1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秋刀魚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Keywords
-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authorization, fishing vessel, monitoring, marine fisheries, foreign fishing, transport/storage,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 fishing), authorization/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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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3 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秋⼑⿂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廢⽌) 中華⺠國⼀百零⼆年⼗⼆⽉⼗七⽇⾏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39097 號令訂定全文共 12 點,⾃即⽇⽣效 中華⺠國106年7⽉7⽇⾏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6169號令廢⽌,並⾃即⽇⽣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漁船作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依據漁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四條第五款,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漁船或運搬船未經許可,不得赴北緯三⼗度以北、東經⼀三○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從事魷 釣、秋⼑⿂棒受網或漁獲運搬作業。 前項運搬船指與漁船合組船團之漁業專⽤漁獲物運搬船。 三、漁船或運搬船赴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應裝設船位回報器(VMS)。 四、漁船或運搬船赴北太平洋海域作業,其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 請許可: (⼀)有效期限內之魷釣、兼營秋⼑⿂棒受網漁業或運搬船漁業執照影本。 (⼆)經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測試每四⼩時 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漁船或運搬船投保污染及碰撞責任險(P&I)之保單。 五、依前點申請並經本會許可者,核發赴北太平洋作業證明書,許可期間最⻑為⼀年。但不得 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六、有本法第七條之⼀第四款⾄第六款情事之⼀者,不予核發赴北太平洋作業證明書。 七、赴北太平洋作業證明書於許可期間屆滿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許可屆滿前三個⽉內, 檢附第四點所定文件提出申請。 八、取得北太平洋作業許可之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應維持全年正常運作,每四⼩時⾃ 動回報船位;漁船進港時亦同。 未正常回報漁船船位者,本會漁業署得令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限期返港期間應以傳真等 ⽅式向對外漁協每四⼩時回報船位。返港後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作業。 漁船因進港有關閉船位回報器需要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本會漁業署申請關閉船位回報 器,並經核准後,始得關機。 漁業⽬ 12/1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3 漁船船位回報所需通訊費⽤,由漁業⼈負擔。 九、取得北太平洋作業許可之漁船或運搬船,於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之漁業⾏為。 (⼆)不得捕撈或持有鮭鱒⿂或其他經本會公告禁⽌捕撈之⽔產動植物,如有意外捕獲 應立即全部拋回海中。 (三)不得載運未經核准赴北太平洋作業之我國漁船或外國漁船之漁獲物。 (四)不得遮蔽船舶之識別標⽰。 (五)漁船應每⽇透過船位回報器回報漁獲資料⾄對外漁協,並應每⽇填寫作業動態報 告表,並於返港後三個⼯作⽇內向本會漁業署繳交。 (六)運搬船載運漁獲物時,應詳細區分各作業漁船之漁獲物,並詳細填寫漁獲物轉載 明細表。 (七)配合本會派遣之巡護船或試驗船之⿂貨採樣⼯作,並與該等船舶保持通訊聯絡。 (八)漁船所捕漁獲物⾃⾏運返國內,或委由運搬船、商船運返國內者,其漁獲物應配 合本會抽驗,並經本會許可後,始得卸⿂。 (九)裝載秋⼑⿂之紙箱外應以⿊⾊蠟質筆標記漁獲⽇期。 ⼗、漁船或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得命令該船立即停⽌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接 受檢查: (⼀)違反前點第⼀款⾄第四款規定之⼀。 (⼆)船位回報器未能⾃動回報船位累計⼗五⽇以上,或未依規定通報每⽇作業狀況累 計⼗五⽇以上。 (三)漁船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參與漁業合作,進入他國經濟海域作業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禁⽌作業海域作業。 前項漁船及運搬船返航、進港、檢查等所衍⽣費⽤,由漁業⼈⾃⾏負擔。 ⼗⼀、有下列情形之⼀者,依本法第⼗條規定,處漁業⼈及船⻑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 證書或漁船船員⼿冊⼀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 書或漁船船員⼿冊: (⼀)違反第⼆點第⼀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赴北太平洋從事漁撈或漁獲運搬作業。 (⼆)虛報船位或VMS未能⾃動回報船位累計達三⼗⽇以上。 12/1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3 (三)未依第八點第⼆項規定於指定期限內返港,或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即擅⾃出 港。 (四)未依第八點第三項規定申請核准即擅⾃關閉船位回報器。 (五)違反第九點第⼀款規定,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之漁業⾏為。 (六)違反第九點第⼆款規定,捕撈或持有鮭鱒⿂或其他經本會公告禁⽌捕撈之⽔產動 植物。 (七)違反第九點第三款規定,載運未經核准赴北太平洋作業之我國漁船或外國漁船漁 獲物。 (八)違反第九點第四款規定,遮蔽船舶識別標⽰之情形。 (九)虛報漁獲資料或轉載資料。 (⼗)違反第九點第七款規定,拒絕配合本會派遣之船舶進⾏⿂貨採樣⼯作。 (⼗⼀)違反第九點第八款規定,未配合本會抽驗漁獲物或未經本會許可擅⾃卸⿂。 (⼗⼆)未依本會第⼗點命令之期限返回指定港⼝。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依本法第六⼗五條規定處漁業⼈及船⻑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八點第⼀項或第九點第五款規定回報船位或漁獲資料。 (⼆)未依第九點第五款規定填寫或繳交作業動態報告表。 (三)未依第九點第六款規定填寫漁獲物轉載明細表。 (四)未依第九點第九款規定於裝載秋⼑⿂之紙箱外盒標記漁獲⽇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