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of Grouper Farms Exporting Groupers to Mainland China
Made 2014-03-28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Keywords
- aquatic animals, registra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fish products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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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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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輸⼤陸地區⽯斑⿂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國103年3⽉28⽇⾏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46256號令訂定,並⾃即⽇⽣效。 中華⺠國104年1⽉30⽇⾏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46102號令「 輸⼤陸地區⽯斑⿂養 殖場及中轉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名稱修正為「輸⼤陸地區⽯斑⿂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即⽇⽣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斑⿂衛⽣安全及輸銷作業程序符合⼤陸地區 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斑⿂養殖場(以下簡稱養殖場)及⽯斑⿂產銷班、活⿂運搬船契作⼾等集團經營者(以 下簡稱集團),經依本要點規定書⾯審查合格, 且負責⼈參加本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舉辦之⽯斑⿂⽣產管理講習課程者,由漁業 署列入觀察名單。 列入觀察名單之養殖場或集團經現場評核通過者,由漁業署登錄為合格名單。 三、合格名單分為下列三級︰ (⼀) 優級場︰檢附⼀年內下列禁⽤藥物、微⽣物及病毒檢驗分析報告並符合規定者。 1.禁⽤藥物︰孔雀綠(還原型孔雀綠)、奎諾酮類、磺胺劑。 2. 微⽣物及病毒︰腸道出⾎性⼤腸桿菌O157型、副溶⾎弧菌、嘉鱲⿂虹彩病毒。 (⼆)良級場︰檢附⼀年內前款規定之禁⽤藥物或微⽣物及病毒其中⼀項檢驗分析報告並符 合規定者。 (三)普通級場︰未檢附禁⽤藥物、微⽣物及病毒檢驗分析報告者。 通過⽯斑⿂產銷履歷驗證之個⼈或集團(以下簡稱產銷履歷⼾),由漁業署登錄為合格 名單良級場。 四、養殖場登錄,由負責⼈檢附下列文件,向財團法⼈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會(以下簡稱養 殖基⾦會)申請: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與養殖場區域平⾯配置圖(格式如附件⼆)。 (⼆)當年度或前⼀年度放養量申(查)報文件。 (三)⽣產作業管理紀錄:應檢附申請⽇前連續三個⽉以上之紀錄,⾄少應包括⿂(苗、卵) 進出貨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養殖池⽔質 監測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四)、飼(餌)料投餵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五)、疾病防治 ⽤藥管制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六)。 (四)禁⽤藥物、微⽣物及病毒檢驗分析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七)。(無則免附) 集團申請登錄,應推派⼀⼈為代表⼈,由代表⼈檢附所屬成員之前項文件,並檢附集 團所屬成員名冊及組織督導相關證明。 五、養殖場遷移新址、負責⼈變更、集團成員名冊變更或新增,應重新依前點規定申請。 集團代表⼈變更或成員減少,應報請漁業署備查。 六、養殖基⾦會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內完成書⾯審查。申請資料如有錯誤或證件不符時, 應通知負責⼈或代表⼈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漁業⽬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七、養殖場或集團列入觀察名單者,應於接獲通知三個⽉內配合養殖基⾦會辦理現場評核作 業。 集團之現場評核作業,採抽樣辦理,其抽樣⼾數依集團總⼾數之平⽅根計算,並無條 件進位取整數。 八、養殖基⾦會依養殖場評核基準及其評核表(格式如附件八及附件九)進⾏養殖場或集團之 現場評核作業及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 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組辦理。 九、列入觀察名單且依前點審查結果評定為合格者,由養殖基⾦會報請漁業署登錄於合格名 單,並由漁業署以書⾯通知養殖場負責⼈或集團 代表⼈。 列入觀察名單且經現場評核作業評定為不合格者,養殖場負責⼈或集團代表⼈得於接 獲通知三個⽉內向養殖基⾦會申請複查。 ⼗、已登錄於合格名單者,應接受漁業署或漁業署委託之機關(構)、財團法⼈或團體,依下列 規定辦理追蹤查核及取樣檢驗︰ (⼀)優級場︰每⼆年進⾏⼀次追蹤查核;取樣比例為全部優級場數百分之⼀。 (⼆)良級場︰每年進⾏⼀次追蹤查核;取樣比例為全部良級場數百分之五。 (三)普通級場︰每年進⾏⼆次追蹤查核;取樣比例為全部普通級場數百分之三⼗。 普通級場或良級場補附當年度檢驗報告者,依第三點分級規定予以升級;優級場或良 級場經追蹤查核評定不合格⽽依限改善者,調 降⼀級,並須於次⼀年度重新檢附檢驗合格報告,始得依分級規定予以升級。 第⼀項規定追蹤查核評定為不合格者,由漁業署以書⾯通知養殖場負責⼈或集團代表 ⼈限期改善。逾期未申請複查、複查未通過或 拒絕配合追蹤查核及取樣者,由漁業署⾃合格名單中刪除,另改列於觀察名單。如集團之 成員⾃合格名單中刪除時,其所屬集團所有成 員皆⾃合格名單中移入觀察名單。 ⼗⼀、已登錄於合格名單者出貨時,應填寫並檢附登錄輸⼤陸地區⽯斑⿂養殖場出貨流程紀錄 表(格式如附件⼗)以利追溯。 前項紀錄表,應⾃出售⽇起保存⼆年。 ⽯斑⿂輸出⾄⼤陸地區後經⼤陸地區檢驗不合格者,負責⼈應於接獲通知三個⽉內 申請複查,逾期未申請複查或複查未通過者, 比照第⼗點第⼆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已登錄於合格名單者,其經查獲違規⽤藥時,除比照第⼗點第⼆項、第三項規定辦 理外,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 關依權責辦理。 ⼗⼆、已登錄於合格名單者,其經查獲違規⽤藥時,除比照第⼗點第⼆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外,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依 權責辦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