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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Rules for Quota Management and Registration of Entertainment Fishing Vessels

Made 2000-04-14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Keywords
fishing vessel, allocation/quota, registration,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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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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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 中華⺠國八⼗九年四⽉⼗四⽇⾏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三四○⼀三四號公告 中華⺠國98年4⽉10⽇農授漁字第0981321041號令修正第12點 中華⺠國101年5⽉1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11321650號令修正全部規定共11點, 並⾃即⽇⽣效 中華⺠國103年9⽉23⽇⾏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26186號令修正「娛樂漁業漁船配 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第⼀點、第⼆點、第三點,並⾃即⽇⽣效 中華⺠國104年9⽉1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258916號令修正第6點,並⾃中華 ⺠國105年1⽉1⽇⽣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娛樂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七條各漁港娛樂漁業最⾼漁船數及噸級別之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本辦法第七條附表⼀各漁港專(兼)營娛樂漁業最⾼漁船數調整之程序如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轄內各類漁港專(兼)營娛樂漁業 最⾼漁船數,有調整之必要時,函報本會決定。 (⼆)本會認為有需要調整各類漁港娛樂漁業最⾼漁船數時,由本會與漁港所在 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後決定。 (三)依前⼆款決定調整之漁港及娛樂漁業最⾼漁船數,由本會修正本辦法第七 條附表⼀。 三、各漁港專(兼)營娛樂漁業最⾼船數,依前點第三款修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應對轄內有賸餘配額之漁港,辦理賸餘配額登記,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三⼗⽇, 並將漁港娛樂漁業漁船停泊位置規劃完成圖⼀併公告。 前項公告期滿後如有賸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隨時受理登記,其資格不受 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四、 申請登記娛樂漁業漁船配額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內填 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漁港所在地漁會提出,經漁會依娛樂漁 業漁船登記優先順序初步審核其資格後,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國⺠⾝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特定漁業執照或娛樂漁業執照影本。 (三) 切結書,其內容如下: 1 建造新船參加登記者:保證於受通知取得配額之⽇起六個⽉內申請建造 漁船,經營未滿⼀年絕不過⼾轉讓(格式如附件⼆)。 2 原船改造、汰建或轉籍參加登記者:保證於受通知取得配額之⽇起,以 原有漁船辦理改造、汰建或轉籍(格式如附表三)。 五、 受理登記期間,同⼀漁港,每⼈申請登記艘數以⼀艘為限。申請之艘數如超過受理 登記艘數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點登記優先順序公開辦理抽籤核定, 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通知申請⼈。 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所核定總噸位⼆⼗以上漁船名冊,送本會漁業署依規定通知 辦理建(改)造⼿續。 六、娛樂漁業漁船登記優先順序如下: 漁業⽬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第⼀優先:同⼀漁會轄區不同船籍港領有漁業執照之娛樂漁業漁船船主有 意以該船轉籍者。 (⼆)第⼆優先:設籍該漁港之漁船船主,或持有原⾃有設籍該漁港漁船汰建資 格,有意經營娛樂漁業者。 (三)第三優先:屬同⼀漁會會員之漁船船主,或持有原⾃有漁船汰建資格,有 意經營娛樂漁業者。 (四)第四優先:直轄市、縣(市)轄區內漁會會員有意經營娛樂漁業者。 (五)第五優先:本籍直轄市、縣(市)⺠有意願經營娛樂漁業者。 (六)第六優先:其他。 第⼀項所定優先順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發展需要另⾏訂 定,並報本會核定後辦理。 七、同⼀漁港內之配額全數完成申請建(改)造滿六個⽉,其候補名額應予取消。 漁港娛樂漁業漁船最⾼艘數因調整⽽增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重新公告受 理登記時,其先前公告所排定候補名額,應⼀併公告取消。 前兩項候補名額取消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告知候補⼈,如因重新公告 ⽽取消候補名額時,應同時告知受理登記。 八、 核定之申請⼈應於通知限期六個⽉內依漁業法施⾏細則第六條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 業證照核發準則之規定完成申請建(改)造⼿續,逾期取消其配額資格,由候補⼈依候 補優先順序遞補。 九、娛樂漁業漁船轉籍⾄非原船籍港,應先取得當地漁港之配額,始得辦理轉籍⼿續。 娛樂漁業漁船於娛樂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內於原船籍港買賣,其船籍港配額資格⼀併 由新船主承受。 ⼗、 娛樂漁業漁船於娛樂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內滅失,漁業⼈得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保留配額,並於同意保留配額之⽇起三年內重新取得娛樂漁業執 照,逾期取消配額。 娛樂漁業漁船之漁業⼈於娛樂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內,得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換或汰新其他娛樂漁業漁船繼續經營,並在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更換船隻之⽇起⼆年內重新取得娛樂漁業執照,逾期取消配額。 ⼗⼀、娛樂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於指定期限內辦理 換照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條規定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漁業執照者, 其配額資格應予取消。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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