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penalties for smuggling where fishing vessels and crew are involved
Made 1990-07-1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Keywords
- offences/penalties, fishing vessel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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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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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漁船及船員涉案⾛私處分原則 中華⺠國79年7⽉17⽇⾏政院農業委員會七⼗九農漁字第9040116A號 中華⺠國80年9⽉4⽇⾏政院農業委員會八⼗農漁字第0040428A號 中華⺠國81年5⽉18⽇⾏政院農業委員會八⼗⼀農漁字第1040455A號 中華⺠國82年10⽉21⽇⾏政院農業委員會82農漁字第2040708A號 中華⺠國83年8⽉27⽇⾏政院農業委員會83農漁字第3141491A號 中華⺠國84年1⽉4⽇⾏政院農業委員會84農漁字第3164415A號函修正附表 中華⺠國85年7⽉5⽇⾏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漁字第5131721A號修正附表 中華⺠國85年7⽉27⽇⾏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漁字第5040685A號令修正附表 中華⺠國85年11⽉27⽇⾏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漁字第85153966A號修正附表 中華⺠國89年1⽉24⽇⾏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漁字第88619585號修正附表 中華⺠國94年4⽉30⽇⾏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漁字第901320623號修正附 表 中華⺠國95年4⽉28⽇⾏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0159395號令修正 中華⺠國 104 年 8 ⽉ 14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41328895 號令修正全文共 4 點,並⾃ 即⽇⽣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各級漁政主管機關處理漁 船及船員涉及⾛私案件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處分原則。 ⼆、各級漁政主管機關於接獲查緝機關通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對涉案之漁船,應將違規事項登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之違 規案件管理⼦系統。除⾛私漁產品出⼝之漁船外,應立即依漁業 法第七條之⼀規定,停⽌該船漁業執照之移轉過⼾登記,並通知 該漁船之航政主管機關,配合於受理漁船所有權移轉申請時,告 知新舊船主,在⾛私案件未完成漁政處分前,不受理漁業執照過 ⼾申請。 (⼆)檢察機關對船員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對漁船宣告沒收、對船員判 決有罪、緩刑或經關稅、財稅等機關對漁船核予沒入、對船員核 予罰鍰處分之案件,應檢⿑涉案漁船(含船主)及船員(即⾏為 ⼈及共同⾏為⼈)之違規事證、筆錄、處分書或判決書等相關資 料,填具處分建議表,核報本會依漁業法予以處分。 (三)對經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經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之裁判確定或未經關稅等相關機 關處分之案件,應依違規事證認定有無違反漁業法,經認定無違 規事實或違規事證不⾜時,應敘明不予處分之理由核報本會。 三、對經各級漁政主管機關認定⾛私之漁船及船員,本會將依漁業法第⼗ 漁業⽬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條規定,按附表所列基準分別核予⾏政處分。 四、涉案漁船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權責,經⾏政指導、收回(撤 銷)漁業執照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冊,或事證不⾜及逾 裁罰期限不予處分者,應將處分結果及執⾏情形,登載於「漁業管理 資訊系統」之違規案件管理⼦系統,並副知本會。 涉案漁船屬本會主管權責,由本會辦理前項登載事項。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