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Internati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of Foreign Operating Fishing Vessels or Longline Fishing Vessels with Twenty Tons or More
Made 2004-10-15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國外作業漁船或二十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標識國際識別編號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Keywords
- marine fisheries, foreign fishing, fishing vessel,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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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3 國外作業漁船或⼆⼗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標識國際識別編號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中華⺠國九⼗三年⼗⽉⼗五⽇⾏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三⼀四九九號令訂定,並⾃ 九⼗三年⼗⽉三⼗⽇實施 中華⺠國九⼗四年⼀⽉⼆⼗五⽇⾏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四⼀三三○○⼆五號令修正名稱 及部分規定,並⾃中華⺠國九⼗四年⼀⽉⽉⼆⼗五⽇起實施﹝原名稱:赴國外基地作業或對外漁 業合作漁船標識國際識別編號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為保障漁業安全、維持漁區秩序及符合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之規範,依據漁業法(以下稱本 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赴國外基地作業、對外漁業合作(以下稱國外作業漁船)或⼆⼗噸以上延繩釣漁船,除依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規定標識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標識。 前項漁船含附屬之⼩船或⼯作艇。 三、漁船具有電臺呼號者,應標識電臺呼號﹔未具備電臺呼號者,應標識國際無線電聯盟之國 家辨識碼(B)並以連字號(hyphen)連結漁船統⼀編號作為識別編號。電臺呼號或識別 編號(以下稱國際識別編號)之英文字⺟,應以⼤寫標識,數字部分,應以阿拉伯數字標 識。 四、國際識別編號應標識於漁船吃⽔線以上之漁船兩側及甲板等不受漁具遮蔽之明顯部分,並 避免在近吃⽔線(或以下)部位、船艏、船艉、排⽔⼝或可能污損之位置標識。 漁船兩側之國際識別編號應優先標識於船舷兩側,惟滿載時兩側乾舷低於標識字體⾼度之 漁船,其國際識別編號應標識於上層結構體。 漁船於作業或泊港停靠時,其國際識別編號應保持可供其他船舶或⾶機由⽔⾯或空中⾜以 清晰辨識之狀態。 五、標識國際識別編號所使⽤之字⺟或數字(以下稱字體)寬度與⾼度,其標準如下: (⼀)字體⾼度與寬度比例應介於⼀比0.七⾄0.七五之間(如附圖)。 (⼆)標識寬度、字體⾼度與顏⾊應符合附表⼀之標準。 六、其他標識事項: (⼀)電臺呼號或識別編號應正確標識。 (⼆)髹漆電臺呼號或識別編號時,應使⽤海事專⽤漆,並確保髹漆後標識清晰,不因光 線反射或遇熱等因素影響辨識。 (三)漁船殼屬鋼鐵質者,應加以焊刻字體邊框⽅式標識其國際呼號。 (四)標識字體及背景附近區域應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並不得遮蔽。 (五)因天候或海上作業,致電臺呼號或識別編號有被遮蔽之情形時,該遮蔽物亦應依本 注意事項規定實施標識。 漁業⽬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3 七、國外作業漁船(包括赴國外作業之⼆⼗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完成標識期限如下(附表 ⼆): (⼀)從事延繩釣、鰹鮪圍網或漁獲物運搬⽽於國內泊港停靠之漁船,應於離港前依本注 意事項完成標識。 (⼆)九⼗三年⼗⽉三⼗⽇時,未於國內港⼝停靠之延繩釣、鰹鮪圍網或漁獲物運搬之漁 船,赴太平洋海域作業者,應於九⼗三年⼗⼆⽉三⼗⼀⽇前完成標識﹔赴其他洋區 海域作業者,應於九⼗四年七⽉三⼗⼀⽇前完成標識。 於前述各期間屆⾄前返回國內港⼝者,依前款之規定辦理。 (三)非從事延繩釣、鰹鮪圍網或漁獲物運搬之漁船,應於九⼗四年七⽉三⼗⼀⽇前完成 標識。 (四)須焊刻字體邊框之漁船,應依前各款期限完成髹漆,並應於九⼗五年⼗⼆⽉三⼗⼀ ⽇前完成焊刻。 八、國內港⼝為基地之⼆⼗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完成標識期限如下(附表⼆): (⼀)⾃九⼗四年⼆⽉⼀⽇起於國內泊港停靠之漁船,應於離港前依本注意事項完成標 識。 (⼆)九⼗四年⼆⽉⼀⽇時,未於國內港⼝停靠之漁船,應於九⼗四年四⽉三⼗⽇前完成 標識。 (三)於前款期間屆⾄前返回國內港⼝者,依第⼀款規定辦理。 (四)須焊刻字體邊框之漁船,應依前各款期限完成髹漆,並應於九⼗五年⼗⼆⽉三⼗⼀ ⽇前完成焊刻。 九、漁船標識之審查如下(附表三): (⼀)赴太平洋海域從事延繩釣、鰹鮪圍網或漁獲物運搬之國外作業漁船,應於九⼗三年 ⼗⼆⽉三⼗⼀⽇前提送完成標識之相片;其他國外作業漁船應在九⼗四年七⽉三⼗ ⼀⽇前提送完成標識之相片;未滿⼀百噸原赴印度洋海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於九⼗ 四年七⽉三⼗⼀⽇前轉⾄太平洋海域作業者,應於進入太平洋海域前⼗五⽇提送完 成標識之相片。 (⼆)前款完成標識之相片,應提送本會漁業署(或該署南部辦公室)。 (三)申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對外漁業合作時,在國內港⼝之漁船,應檢附完成標識 之三個⽉內相片。 (四)申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對外漁業合作時,已出國內港⼝之漁船,於九⼗四年⼀ ⽉⼀⽇以後最近⼀次船舶檢查在國外進⾏者,應檢附中國驗船中⼼驗船師開具之該 船完成標識之證明文件(附件⼀)。非於國外進⾏船舶檢查者,⾃九⼗四年八⽉⼀ ⽇起應檢附完成標識之半年內所照相片,申請前半年已出任⼀港⼝且未進港者,應 檢附最近⼀次出港證明文件,經辦理機關同意後檢附完成標識之⼀年內所照相 片。。 (五)⾃九⼗五年⼀⽉⼀⽇起,依本會公告當年我國漁船赴各洋區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 相關管理事項申辦登記核准之漁船,應檢附完成標識之半年內所照相片,申辦前半 年已出任⼀港⼝且未進港者,應檢附最近⼀次出港證明文件,經辦理機關同意後檢 附完成標識之⼀年內所照相片。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3 (六)國內港⼝為基地之⼆⼗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應於九⼗四年五⽉三⽇前提送完成標識 之相片,⾼雄市、基隆市、宜蘭縣、澎湖縣、⾦⾨縣及連江縣所轄漁船應提送相片 ⾄船籍所在地縣(市)政府,前所列各縣(市)以外之其他漁船,應提送相片⾄本 會漁業署(或該署南部辦公室)。 (七)前各款所提送完成標識之相片,應含船側及甲板各⼆張,其⻑寬為六乘四吋,相片 內應含照相⽇期。 ⼗、未依本注意事項第九點第⼀款或第六款規定期限提送完成標識相片之漁船,本會漁業署得 命令該漁船停⽌作業,限期返回指定港⼝完成標識及接受檢查。 ⼗⼀、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完成標識仍持續作業者,除依本法第六⼗五條第七款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外,本會漁業署並得命令該漁船停⽌作業,限期返回指定港⼝完成 標識及接受檢查。 ⼗⼆、違反本會漁業署依本注意事項第⼗點或第⼗⼀點所為之命令者,依本法第⼗條收回漁業執 照或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者,得撤銷漁業執照或船⻑幹部船 員執業證書。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