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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Regulations of Training Program for Contracted Pesticide Applicators

Made 2008-05-0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Cultivated plants
Keywords
plant protection, pesticides, capacity building
Categories
agricultur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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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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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0/2019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140032 1/2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農藥代噴技術⼈員訓練辦法 修正⽇期: ⺠國 108 年 09 ⽉ 12 ⽇ 法規類別: ⾏政 > ⾏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三⼗四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農藥代噴技術⼈員之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 他機關(構)辦理。 農藥代噴技術⼈員依專業技術,可區分為下列五種類別: ⼀、地⾯施作。 ⼆、室內設施燻蒸(磷化氫)。 三、室外⼟壤燻蒸。 四、種⼦消毒。 五、空中施作(無⼈⾶⾏載具)。 農藥代噴技術⼈員之訓練課程包含共同科⽬及專業技術科⽬,其訓練課程 內容如下: ⼀、農藥相關法規。 ⼆、植物保護相關事項。 三、農藥種類及相關知識。 四、農藥使⽤技術。 前項農藥代噴技術⼈員之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四⼩時,且共同科⽬不 得少於八⼩時,專業技術科⽬不得少於⼗六⼩時。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員訓練者,應⾃⾏負擔訓練費⽤。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員訓練者,應年滿⼗八歲。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員訓練者,應先參加共同科⽬訓練,經測驗及格後, 始得參加專業技術科⽬訓練。共同科⽬測驗及格者應於⼆年內完成專業技 術科⽬測驗及格,逾期應重新訓練。 取得農藥代噴技術⼈員證書或本辦法中華⺠國⼀百零八年九⽉⼗⼆⽇修正 施⾏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員訓練及格證明者,得免參加共同科⽬訓練 及測驗。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分別達共同科⽬或專業技術科 列印時間:108/10/21 00:04 10/20/2019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140032 2/2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訓練時數五分之⼀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不予退還。 農藥代噴技術⼈員訓練之各科⽬測驗或評量成績,以⼀百分為滿分,六⼗ 分為及格,並以各科⽬成績均達六⼗分以上為訓練及格。訓練及格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農藥代噴技術⼈員證書。 前項科⽬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起⼀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 以⼆次為限。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員訓練者,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起三⼗⽇內, 以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以⼀次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複查結果以書⾯通知申請⼈。 農藥代噴技術⼈員訓練測驗試卷或評量紀錄,應⾃測驗或評量結束⽇起⾄ 少保存⼀年。 農藥代噴技術⼈員證書毀損或內容有變更時,農藥代噴技術⼈員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農藥代噴技術⼈員證書原件、最近三個⽉內⼆吋半⾝脫帽照 片及⾝分證明文件影本,於繳納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農藥代噴技術⼈員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農藥代噴技術⼈員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切結書、最近三個⽉內⼆吋半⾝脫帽照片及⾝分證明文件影本,於 繳納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農藥代噴技術⼈員不得從事證書記載技術類別以外之其他技術類別代噴業 務。 本辦法中華⺠國⼀百零八年九⽉⼗⼆⽇修正施⾏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 員訓練及格證明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起⼆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該類別農藥代噴技術⼈員證書;逾期未換發者,原訓 練及格證明失其效⼒: ⼀、農藥代噴技術⼈員訓練及格證明。 ⼆、最近三個⽉內⼆吋半⾝脫帽照片⼆張。 本辦法⾃發布⽇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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