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2005 for fishing vessels over 100 gross registered tonnages catching tunas, sailfishes and tuna-like, sailfish-like species in Pacific Ocean
Made 2005-02-05 · Text as of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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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2005年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Keywords
- marine fisheries, fishing authorization,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foreign fishing, high seas,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monitoring, registration, offences/penalties, authorization/permit, maritime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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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3 九⼗四年⼀百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廢⽌) 中華⺠國94年2⽉5⽇⾏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30125號令訂定,並溯⾃94年1⽉1⽇起 ⽣效 中華⺠國94年4⽉27⽇⾏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30754號令修正第6點⾄第9點 中華⺠國102年10⽉28⽇⾏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廢⽌ ⼀、依據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百噸以上漁船赴 太平洋印度洋⼤⻄洋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太平洋作業漁區,以⻄經⼀百五⼗度線,區分為東、⻄太平洋兩⼤作業漁區(如附件 ⼀)。 四、在太平洋海域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之⼀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依其作業型態區分為東太平 洋⼤⽬鮪作業漁船、⻄太平洋⼤⽬鮪作業漁船及⻑鰭鮪作業漁船等三組,漁業⼈應依前述 組別於本注意事項實施⽇⾄九⼗四年⼆⽉⼗六⽇⽌,依本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擇⼀組別 向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公會)申請登記。鮪⿂公會應於 登記截⽌⽇後,協調將各分組資料及電⼦檔於九⼗四年三⽉⼀⽇前函報⾏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核准。 五、漁業⼈應依前點組別登記及核定之事項如下: (⼀)申請登記為東太平洋⼤⽬鮪作業漁船或⻄太平洋⼤⽬鮪作業漁船,其條件以九⼗三 年以後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太平洋⼤⽬鮪作業之漁船。 (⼆)各組別登記漁船船數超過第六點規定時,應由鮪⿂公會協調同組業者排定,倘未能 於九⼗四年三⽉⼀⽇前協調完成,亦應將登記漁船名冊送本署公開抽籤後核定。 (三)新建造之⼀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承受九⼗三年以後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太平洋作 業,且在太平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新建造漁船者,得依該滅失漁船原作業 組別登記。 六、各作業組別漁船船數及其漁獲限額(以未處理之全⿂重計)及其使⽤條件如下: (⼀)東太平洋⼤⽬鮪作業漁船:最⾼船數四⼗三艘;九⼗四年全年單船之⼤⽬鮪漁獲限 額⼀七○公噸,⽤罄時,得轉換⾄⻄太平洋作業,使⽤三○公噸⼤⽬鮪漁獲限額;但 減船對象漁船九⼗四年⼀⽉⾄六⽉單船之⼤⽬鮪漁獲限額八⼗五公噸,⽤罄時,得 轉換⾄⻄太平洋作業,使⽤⼗五公噸⼤⽬鮪漁獲限額。 (⼆)⻄太平洋⼤⽬鮪作業漁船:最⾼船數四⼗三艘;九⼗四年全年單船之⼤⽬鮪漁獲限 額⼆○○公噸。但減船對象漁船九⼗四年⼀⽉⾄六⽉單船之⼤⽬鮪漁獲限額⼀○○公 噸。 漁業⽬ 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3 (三)⻑鰭鮪作業漁船:船數四⼗七艘;全年總⼤⽬鮪混獲限額東太平洋三五三公噸,⻄ 太平洋七四○公噸作業,且全年單船意外混獲限額東太平洋為⼗五公噸,全太平洋四 ⼗公噸。 (四)東太平洋⼤⽬鮪作業漁船及⻄太平洋⼤⽬鮪作業漁船,各漁船漁獲限額有剩餘得透 過鮪⿂公會統籌調整並報經本會漁業署同意後分配予配額不⾜之漁船使⽤。當單船 漁獲限額⽤罄時,漁船應即立即停⽌作業進港。另⻑鰭鮪作業漁船,當總漁獲限額 ⽤罄時或單船漁獲限額⽤罄,漁船不得再混獲⼤⽬鮪,意外漁獲⼤⽬鮪時,應即拋 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 (五)九⼗四年度已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之漁船,其配合度良好,且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 相關⽣物採樣計畫者,本會漁業署得另增加其⼤⽬鮪組漁船當年度⼤⽬鮪漁獲限額 ⼆⼗公噸。屬⻑鰭鮪組之作業漁船另增加當年度⼤⽬鮪漁獲限額⼗公噸。 (六)經核定接受減船之漁船或預借汰舊噸數供他船使⽤必須於九⼗四年⼗⼆⽉三⼗⼀⽇ 前解體之漁船,或接受收回漁業執照處分之執⾏等依本注意事項限定作業者,其漁 獲限額應依許可作業之期限按全年限額等比率核給。 (七)依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致九⼗四年七⽉⾄⼗⼆⽉東、⻄太平洋之實際⼤⽬鮪 作業漁船數未達最⾼船數時,得由鮪⿂公會協調業者調整補⾜,並於九⼗四年五⽉ 三⼗⼀⽇前將調整漁船名冊報本會漁業署核定後實施。 (八)為充分使⽤漁獲限額,本會漁業署得視各漁船⾄九⽉三⼗⽇⽌之漁獲狀況,予以調 整各漁船之漁獲限額。 (九)為因應相關國際管理組織實施⿂種配額管理措施或漁船數管理措施,本會漁業署得 適時公告調整各作業組別漁船數及各⿂種漁獲限額。 七、經核准赴太平洋海域作業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於航⾏或捕撈作業期間,除應遵守漁船及 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鰭鮪作業漁船不得以⼤⽬鮪為主要漁獲對象,⼤⽬鮪作業漁船不得以⻑鰭鮪為主 要漁獲對象,且各分組作業漁船應依下列漁區範圍作業,未經本會漁業署許可,不 得擅⾃跨越作業漁區: 1. 東太平洋⼤⽬鮪作業漁船:作業漁區以⻄經⼀五○度以東,且南緯⼆⼗度與北 緯⼆⼗度間之⽔域及⻄經九○度以東之南緯⼆⼗五度以北⽔域為限。 2. ⻄太平洋⼤⽬鮪作業漁船:作業漁區以⻄經⼀五○度以⻄,且南緯⼗五度、北 緯⼆⼗度間之⽔域為限。 3. ⻑鰭鮪作業漁船:作業漁區以南緯五度以南、及北緯⼗度以北之海域為限。 4. ⼤⽬鮪作業漁船如因漁場變化需⾄規定漁區外作業時,需另⾏報請本會漁業 署核准後始得前往作業。 (⼆)接受減船之作業漁船,作業期限⾄九⼗四年六⽉三⼗⽇⽌;在⻄太平洋作業者於九 ⼗四年七⽉三⼗⼀⽇前返抵國內港⼝;在東太平洋作業者於九⼗四年八⽉⼗五⽇前 返抵國內港⼝;預借汰舊噸數供他船使⽤之漁船,作業期限⾄九⼗四年九⽉三⼗⽇ ⽌,應於九⼗四年⼗⼆⽉三⼗⼀⽇前返抵國內港⼝並解體完畢。 (三)⻑鰭鮪組作業漁船,欲前往北緯三⼗度以北東經⼀五○度以東之北太平洋作業者,無 須再依赴北緯三⼗度以北、東經⼀三○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應⾏遵守及 注意事項之規定申請發給作業證明書。 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3 八、未經核准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違反第六點、第七點、擅入他國經濟海域作業者,處漁 船⼈及船⻑收回⼀年以下之處分;必要時,本會漁業署並得命令漁船停⽌作業,限期直航 返回指定港⼝接受檢查;情節重⼤者,得撤銷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冊。 九、違反本會漁業署停⽌作業命令,或未依期限返回指定港⼝者,撤銷漁業⼈漁業執照及船⻑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冊。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