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2004 for operation of long-line fishing vessels and catch transport vessels over 100 gross tonnages in the Pacific Ocean
Made 2004-01-30 · Text as of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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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九十三年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太平洋海域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Keywords
- marine fisheries, fishing authorization,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foreign fishing, high seas,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monitoring, authorization/permit, registration, maritime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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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4 九⼗三年我國⼀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太平洋海域作業應⾏遵守及注意 事項(廢⽌) 中華⺠國九⼗三年⼀⽉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三○⼀三⼀號令 中華⺠國九⼗三年六⽉⼗五⽇⾏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三○九三⼀號令修正第三點 條文 中華⺠國102年10⽉28⽇⾏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廢⽌ ⼀、依據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登記核准,並申領太平洋海域 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者,始得在太平洋海域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 三、太平洋作業漁區,以⻄經⼀百五⼗度線,區分為東、⻄太平洋兩⼤作業漁區(如附件 ⼀)。 四、在太平洋海域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之⼀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依其作業型態區分為⼤⽬鮪 作業漁船及⻑鰭鮪作業漁船等⼆組,漁業⼈應依前述組別擇⼀辦理登記,登記時應敘明漁 船實際作業漁區。登記期間⾃本注意事項發布⽇起⾄九⼗三年⼆⽉⼗六⽇⽌,申請登記時 應依本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漁業⼈為法⼈者,應向屬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公 會)申請登記,鮪⿂公會應於登記截⽌⽇後⼀週內,將各分組資料及電⼦檔函報⾏ 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核准。 (⼆)漁業⼈為⾃然⼈者,應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登記及核准。 五、赴太平洋海域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就下列組別擇⼀登記,未完成登記及 核准者,不得前往作業: (⼀)⼤⽬鮪作業漁船:限於八⼗六年⾄九⼗年間,⾄少有⼀年⼀⽉⾄⼗⼆⽉卸售⼤⽬鮪 ⼀百⼆⼗五公噸(去鰓、肚後重量)以上者。 (⼆)⻑鰭鮪作業漁船:除前款規定以外之延繩釣作業漁船。改建、回籍或九⼗⼀年⼀⽉ ⼀⽇以後新建造之⼀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漁業⼈,得依該漁船預定之作業型態擇⼀ 組別登記。 依第⼀項第⼀款規定申請登記者,需提出經鮪⿂公會認證具超低溫功能設備且實際 從事捕撈⼤⽬鮪作業之證明文件。 六、東太平洋之⼤⽬鮪漁獲限額為七、○⼆七公噸,其使⽤條件如下: (⼀)五○○公噸供赴東太平洋作業之⻑鰭鮪組漁船共同使⽤,且全年單船意外漁獲量亦不 得超過⼗五公噸。另當總漁獲限額⽤罄時,漁船不得再混獲⼤⽬鮪,意外漁獲⼤⽬ 鮪時,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 (⼆)六、四七七公噸由赴東太平洋作業之⼤⽬鮪組漁船平均使⽤,單船之漁獲限額由本 會另⾏公告。單船累計漁獲量於六⽉三⼗⽇前達其全年漁獲限額之八○﹪時,漁船應 漁業⽬ 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4 即駛離東太平洋作業漁區。另當漁獲限額⽤罄時,漁船亦應即駛離東太平洋作業漁 區。 前項漁獲限額分配原則,本會漁業署得視各漁船⾄八⽉三⼗⼀⽇之漁獲狀況,再予 調整各漁船之漁獲限額。 本(九⼗三)年度已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之漁船,其配合度良好,且配合本會漁業 署辦理相關⽣物採樣計畫者,本會漁業署得另增加其⼤⽬鮪漁船組漁船當年度⼤⽬ 鮪漁獲配額⼆⼗公噸,及次年度優先取得參與捕撈⼤⽬鮪之資格。屬⻑鰭鮪組之作 業漁船另增加當年度⼤⽬鮪漁獲配額⼗公噸。 七、經核准赴太平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單船全年核發冷凍⼤⽬鮪漁業證明書數量(含東、⻄ 太平洋)如附件⼆。 九⼗三年全年漁獲量,限於九⼗四年⼆⽉⼆⼗八⽇前申請漁業證明書;九⼗⼆年全年漁獲 量,限於九⼗三年⼆⽉⼆⼗九⽇前申請漁業證明書,逾期不再受理。 全年最後⼀航次之漁獲物未轉載前依前項申請漁業證明書者,得免附轉載資料。 八、本會漁業署為查核漁業⼈申報之漁獲量,得邀請學者、專家及鮪⿂公會代表組成專案⼩ 組,審查漁獲異常事宜。 漁業⼈申請之冷凍⼤⽬鮪漁業證明書累計數量超過附件⼆之核發數量(東太平洋之作業漁 船不得超過漁獲限額)時,應提交該航次漁獲作業位置之漁船監控系統每⽇船位或透過船 上其他通訊設備向漁船所屬通訊電台回報之每⽇船位及漁獲情形紀錄表等相關佐證資料, 經鮪⿂公會提交專案⼩組審查。經審查無違反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後,同意核發相關漁業 證明書。 九、經核准赴太平洋海域作業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於航⾏或捕撈作業期間,除應遵守漁船及 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識別標誌應清晰、可辨識,不得以任何⽅式遮蔽或塗改。 (⼆)漁船作業時,其漁具應明確標識,包括旗幟、雷射反射浮標(radio reflectorbuoys),以確定其作業位置及範圍。 (三)船上應備妥由本會漁業署所核發之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 (四)漁船不得載運非⾃⾏捕撈作業所獲之漁獲物。 (五)漁船應每⽇透過該船所安裝之船位監控系統回報船位,或透過船上其他通訊設備向 漁船所屬通訊電台回報船位。 (六)於第⼗四點規定期限前,除每⽇透過漁船所安裝之船位監控系統⽅式回報船位外, 進或出東太平洋前漁業⼈應填報「進、出東太平洋海域通報單」(如附件三),並 傳真⾄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 (七)漁船船⻑應詳實填寫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量速報表(格式如附件四),漁船上應 保留完整之作業情形紀錄表⾄繳交本會漁業署。 (八)鮪⿂公會會員所屬之作業漁船,船⻑應於每⽉五⽇前(遇假⽇順延),以電傳書⾯ (格式如附件四)向鮪⿂公會速報上⽉之漁獲重量(全⿂重,其重量換算請參考附 件五之⿂體處理形態之換算係數),鮪⿂公會應於每⽉⼗⽇前將該資料彙整後,併 同電⼦檔函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非屬鮪⿂公會會員所屬之漁船,船 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4 ⻑應於每⽉五⽇前(遇假⽇順延),將上⽉之漁獲重量(全⿂重)之漁獲速報表 (格式如附件四)逕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速報上⽉之漁獲重量。 (九)漁船之每⽉漁獲速報表中,⼤⽬鮪累計速報量超過⼤⽬鮪漁業證明書核發數量,或 漁獲限額百分之九⼗時,屬鮪⿂公會會員所有作業漁船,應於次⽉起每週⼀提報上 週所捕撈各⿂種之漁獲量週速報表(格式如附件六)⾄鮪⿂公會,鮪⿂公會應於每 週⼆將週速報表彙整後併同電⼦檔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非屬鮪⿂公 會會員所有作業漁船,應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提報週速報。本會漁業署於 必要時得召集專案⼩組審查相關速報資料,並得要求漁業⼈提出說明。 (⼗)漁船進港時,船⻑應於進港⽇起三⼗⽇內,將該航次作業情形紀錄表透過代理商送 交漁業⼈。倘漁船出港作業逾⼀年未進港,船⻑應於出港屆滿⼀年內,將該航次作 業情形紀錄表透過轉載之漁獲物運搬船或代理商送交漁業⼈。漁業⼈並應於接獲該 項資料起三⼗⽇內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 (⼗⼀)漁業⼈於⿂貨完成輸銷外國通關後⼆個⽉內,應將漁獲轉載資料及⿂貨銷售資料等 資料影本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 (⼗⼆)漁獲速報表(含週速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經提報後,非經本會漁業署同意不得 任意修改。 (⼗三)漁船應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船主應安排接運科學觀察 員往返執⾏公務。 (⼗四)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應與本會漁業署派遣之巡護船保持通訊聯絡,並接受登船檢 查。 (⼗五)漁業⼈不得將所申領之該船漁業證明書提供他船漁獲物使⽤,或將本船漁獲物以其 他漁船名義出售。 (⼗六)漁船、漁獲物運搬船及漁業⼈均不得從事或⽀持非法、無報告、無管理之漁業活 動。 (⼗七)意外捕獲海⿃、海⿔或鯨豚,存活者不得傷害應立即釋放,已死亡者應拋棄不得持 有,並記錄於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量速報表中。 ⼗、其他洋區之作業漁船嚴禁轉入本洋區作業。 ⼗⼀、漁獲物運搬船不得載運、持有違法捕撈、非本國漁船捕撈或非屬同船團所捕撈之漁獲物。 ⼗⼆、代理商不得代理銷售未經核准前往太平洋作業漁船在太平洋所捕之漁獲物。違反者,撤銷 其經營代理銷售漁獲物業務之核准。 ⼗三、赴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停⽌ 作業,限期返回指定之港⼝接受檢查: (⼀)未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前往太平洋區作業或載運漁獲物者。 (⼆)漁船載運非本船所捕撈之漁獲物。 (三)載運或持有違法捕撈、非本國漁船捕撈或未經核備捕撈作業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 (四)從事或⽀持非法、無報告、無管理之漁業活動者。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者。 (六)其他違規捕撈作業者。 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4 ⼗四、凡核准⾄⻄太平洋海域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之漁船,應於九⼗三年⼗⽉三⼗⼀⽇前安裝漁 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VMS),且經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 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測試可以抽取船位,並應於九⼗三年⼗⼀⽉三⼗⽇前檢附漁 船所安裝漁船監控系統網路⾝分識別碼(DNID)授權書送本會漁業署。但赴東太平洋之作 業船隻應於九⼗三年六⽉三⼗⽇前安裝完成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VMS),並經對外漁協測試可以抽取船位,於九⼗三年七⽉三⼗⼀⽇前檢附漁船所安裝漁 船監控系統網路⾝分識別碼(DNID)授權書送本會漁業署。 前項各作業漁船未於指定期限完成安裝漁船監控系統者,本會漁業署得廢⽌其在核准洋區 之作業資格。 ⼗五、漁船安裝之「漁船監控系統」必須符合本會八⼗九年三⽉⼗四⽇(八九)農漁字第八九⼀ ⼆○四⼆⼆⼆號公告之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系統規格標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