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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Review, Registration, and Permit Issuance of Food and Related Products (2001)

Made 2001-12-0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食品暨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暨許可證管理辦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Food and nutrition
Keywords
authorization/permit, registration, inspec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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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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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28/2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L0040016&LNNDATE=20011203&LSER=001 1/3 歷史法規 ::: 現在位置:首頁 > 法規 > 歷史法規 名 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 食品暨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暨許可證管理辦法(90.12.03) 名 稱 食品暨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暨許可證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查驗登記,係指審查、檢驗、登載有關事項及核發許可證。 前項登載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得包括下列有關事項: 一 中文及外文品名。 二 原料成分。 三 包裝。 四 原廠名稱及地址。 五 申請廠商名稱及地址。 六 許可證有效期限。 七 其他登記事項。 第一項所稱許可證,係指經查驗登記所核發之許可證件或許可文件。 第 3 條 食品業者向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申請查驗登記時,應備具申請 書,繳納審查費、檢驗費、證書費,並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分別檢附下列一 部或全部證件: 一 產品成分含量表、規格表、檢驗方法、檢驗成績書、營養成分分析表 、製程作業要點資料。 二 完整技術性資料。 三 標籤、包裝、中文標示、說明書、樣品、實物照片。 四 申請輸入查驗登記者,原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委託書 。 五 申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 其他必要之文件。 第 4 條 申請查驗登記,經本署審查通過通知領取許可證者,應於二個月內前來領 取,逾期未領視同放棄,由本署逕予註銷該許可證。 字級: 小 中 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 print.aspx?Pcode=L0040016&LNNDATE=20011203&LSER=001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4001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40016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40016 11/28/2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L0040016&LNNDATE=20011203&LSER=001 2/3 ::: 343,287,179 3,331,776 4,104 148,742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本署申請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 年,由本署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公告指定之;期滿仍需展延者,應於期滿前 三個月內,備具申請書、許可證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一部或全部證件,向 本署申請核准展延,並繳納審查費。但每次核定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廢止其許可證。其應換發新證者,並應繳納 證書費。 第 6 條 許可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備具申請書、許可證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 一部或全部證件,向本署申請變更登記,並繳納審查費。其應換發新證者 ,並應繳納證書費。 前項申請屬變更品質者,應另檢附樣品並繳納檢驗費。 第 7 條 許可證辦理移轉時,應備具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一部或全部證件, 向本署申請移轉登記,並繳納審查費、證書費。 第 8 條 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備具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一 部或全部證件,向本署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審查費、證書費。污損者 應同時將原證繳銷,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 前項申請換發或補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以原證為準。 第 9 條 經依本法規定,公告禁止其製造或輸入者,廢止原許可證。 第 10 條 食品業者基於業務之考量,得敘明理由,備具申請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 ,向本署申請註銷。經核定後由本署公告註銷許可證。 第 11 條 食品業者申請查驗登記及許可證之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登記 事項變更,經本署通知送驗或補送文件者,應於二個月內辦理,必要時得 申請延期一個月,逾期未辦視同放棄,由本署逕予結案。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查驗登記事項,其申請書之格式、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申請 案應檢附之證件及許可證之格式,由本署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榮獲第 14屆全 國標準 化獎 團體標準化獎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保護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http://law.moj.gov.tw/Qanda.aspx http://law.moj.gov.tw/ServiceMail.aspx http://www.handicap-free.nat.gov.tw/Applications/Detail?category=20161109133359 http://law.moj.gov.tw/Service/Copyright.aspx http://law.moj.gov.tw/Service/Privacy.aspx http://www.moj.gov.tw/np.asp?ctNode=27458&mp=001 11/28/2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L0040016&LNNDATE=20011203&LSER=001 3/3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 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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