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Fee Collection Fees for Review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ocuments
Made 1995-09-20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Environment
- Keywords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fees/roy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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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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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16245 1/2 ⾏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10.06.25 1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101007305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計畫處 /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表.pdf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 書)初稿、評估書認可、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變更內容對照表、備查文件、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因應對 策、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書件(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之審查、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及諮詢會議,依附表所定費額收取 費用。 開發單位於經主管機關審查中所附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應分別收費。但依本法第十 五條規定,在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 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收費,以開發行為類別收費較高者收費。 同一開發行為,有數個開發單位共同提出單一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送審時, 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收取單一費用。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16245 2/2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後,或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諮 詢會議前,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限期繳費。 開發單位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認可程序,並將前 項書件退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或停止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 審會議、諮詢會議。 第 5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6 條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後,於原 開發場所另覓替代方案再重行送審時,依第二條附表所定審查費額減半收 費。 開發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 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依第二條附表規定之變更 內容對照表審查費額收費。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