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for Submission and Management of Landing Declarations of Coastal and Offshore Fisheries
Made 2015-03-18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Keywords
- landing, harbour,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fishing vessel, port State measures,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marine fisheries, foreign fishing,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 f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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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21, 4:23 PM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3 沿近海漁船卸⿂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 ⾏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期:中華⺠國110年9⽉10⽇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01326199號 主旨:修正「沿近海漁船卸⿂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並⾃即⽇⽣效。 依據:「漁業法」第四⼗四條第⼀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修正「沿近海漁船卸⿂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 沿近海漁船卸⿂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修正規定 (110.9.10) ⼀、本規定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四條第⼀項第九款規定訂定之。 ⼆、沿近海特定漁業漁船進入國內漁港,除第三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其船⻑均應依本規定申 報卸⿂聲明書。 前項所稱沿近海特定漁業漁船,指未領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且於我國沿近海作業之下列漁 船: (⼀)兼營魩鱙漁業漁船。 (⼆)兼營⾶⿂卵漁業漁船。 (三)漁獲外銷(含輸歐盟)漁船。 (四)鎖管棒受網漁業漁船。 (五)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 (六)前五款以外且總噸位⼗以上漁船。 兼營珊瑚漁業漁船應依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規定申報卸⿂聲明書。 從事鯖鰺漁業漁船應依鯖鰺漁業管理辦法規定申報卸⿂聲明書。 沿近海⽩帶⿂船團漁船應依沿近海⽩帶⿂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規定申報卸⿂聲明 書。 三、船⻑得以下列⽅式之⼀申報卸⿂聲明書: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紙本格式。 (⼆)網際網路或⾏動裝置應⽤程式。 (三)電⼦磅秤應⽤程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式。 漁船漁獲物經⿂市場交易,且⿂貨交易資料與⾏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資訊系統連線者,船 ⻑申報之卸⿂聲明書,得以⿂貨交易資料代替之。 四、船⻑應於漁船進港後⼀⽇內,依前點規定之⽅式,確實申報當航次卸⿂聲明書;當航次未作 業、無漁獲或未卸⿂者,亦應申報卸⿂聲明書。 漁業⽬ 10/18/21, 4:23 PM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3 前項漁船進港後,將漁獲暫置⿂艙⽽未卸⿂,⽇後卸⿂時,船⻑應再依規定申報卸⿂聲明 書。 船⻑未依前⼆項規定申報卸⿂聲明書,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申報。 五、依第三點第⼀款⽅式申報者,船⻑應將卸⿂聲明書於三個⼯作⽇內送交港⼝所在區漁會,或 投遞於卸⿂聲明書回收櫃。 各區漁會收取前項卸⿂聲明書後,應加蓋戳章載明區漁會名稱及收取⽇期。 各區漁會應將當⽉收取之卸⿂聲明書,於次⽉五⽇前,送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辦理初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次⽉⼆⼗⽇前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六、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於港⼝執⾏漁船卸⿂、過磅及申報卸 ⿂聲明書之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任何⼈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船⻑未依規定申報卸⿂聲明書者,不予核發該漁船漁獲證明文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者,依本法第六⼗五條第六款規定,處船⻑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未依第四點第三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申報⽽未申報。 (⼆)卸⿂聲明書申報內容不實。 九、任何⼈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六點之檢查,或對檢查⼈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 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依本法第六⼗五條第七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期:中華⺠國 107 年 4 ⽉ 24 ⽇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 1071326075 號 主 旨:修正「卸⿂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沿近海漁船卸⿂聲明書申報管理規 定」,並⾃即⽇⽣效。 依 據:漁業法第四⼗四條第⼀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附修正「沿近海漁船卸⿂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1 份。 ⾏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期:中華⺠國 104 年 3 ⽉ 18 ⽇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 1041326462 號 10/18/21, 4:23 PM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3 主旨:訂定「卸⿂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並⾃即⽇⽣效。 依據:漁業法第四⼗四條第⼀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訂定「卸⿂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如附件。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