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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Regulation on Incentives for Establishing an Environment for Healthy Diets

Made 2024-07-0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Food and nutrition
Keywords
nutri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education, Indigenous Peoples, subsidy/incentive

Where to read it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1.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 各級政府機關(構)及軍隊。 二、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 務機構。 三、 學校、幼兒園及托育機構。 四、 食品及餐飲業者。 五、 法人或團體。 第三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建構健康飲食環境,包括下列 事項: 一、 推動不同生命週期健康飲食之輔導、開發及提供。 二、 促進弱勢族群及偏遠、原住民族、離島地區之營養 改善。 三、 強化營養與健康飲食教育及宣導。 第四條 獎勵對象辦理前條建構健康飲食環境者,得依下列方式 予以獎勵: 一、 費用之部分補助。 二、 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 揚。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獎勵前,應訂定計畫並公告之。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項公告之期間內,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代表, 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 補正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實地訪視。 第七條 獎勵對象獲獎之申請文件、資料或填具之申請書有虛 偽不實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獎勵。 獎勵對象獲獎後,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各 級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各該主管 機關應廢止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第四條 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 前二項獲獎對象,自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日起三年內, 不得申請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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