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Governing Labelling of food additives containing ingredient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s)
Made 2015-05-2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packaging/labelling,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food additives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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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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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 二項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或基因改造 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 樣。 食品添加物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 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下列之一: (一)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〇〇」。 (二)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 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 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 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三、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 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 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 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 食品添加物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並存在有國際 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 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〇〇(國家)標準(或等 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五、 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成分 之後為原則,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其字體 長度及寬度應依下列規定: (一) 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 改造〇〇」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字體長度及 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二) 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 含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 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不 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 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 基因改造〇〇」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 米。 (三) 標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體 大小不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