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s on the Application for Fishery Certificate of Bigeye Tuna, Swordfish and Sailfish
Made 2012-04-1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申請大目鮪及劍旗魚漁業證明書作業規定.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Keywords
-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aquatic animals, certific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 Categori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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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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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4 申請⼤⽬鮪及劍旗⿂漁業證明書作業規定 中華⺠國101年4⽉1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11330432號令訂定全文17點,並⾃即⽇ ⽣效 中華⺠國101年6⽉25⽇⾏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11331017號令修正第2點、第6點⾄第10 點、第12點、第14點,並⾃101年7⽉1⽇⽣效 申請⼤⽬鮪及劍旗⿂漁業證明書作業規定 ⼀、為資源管理及因應國際漁業組織實施⼤⽬鮪、劍旗⿂貿易認證制度,爰依據漁業法第四⼗ 四條第九款訂定本作業規定。 ⼆、漁業證明書種類如下: (⼀)冷凍⼤⽬鮪漁業證明書(附件⼀A)。 (⼆)⽣鮮⼤⽬鮪漁業證明書(附件⼀B)。 (三)冷凍劍旗⿂漁業證明書(附件⼀C)。 (四)⽣鮮劍旗⿂漁業證明書(附件⼀D)。 三、漁業證明書由本會漁業署核發。 四、由圍網漁船捕獲之⼤⽬鮪或劍旗⿂,限漁獲物處理型態為全⿂(RD)者,始得申請漁業證 明書。 五、⼤⽬鮪由總噸位未滿⼀百延繩釣漁船捕獲,且於國外基地卸售,在當地加⼯製成冷凍⿂ 片,以輸銷第三國需證明漁獲物來源國者,始得申請⽣鮮⼤⽬鮪漁業證明書。 六、申請核發各類漁業證明書,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其漁獲物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冷凍⼤⽬鮪漁業證明書、冷凍劍旗⿂漁業證明書、國外卸下之⽣鮮劍旗⿂漁業證明 書:其捕獲漁船須領有漁業執照且為延繩釣或圍網漁船,並經登記許可赴三⼤洋從 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 (⼆)國內港⼝卸下之⽣鮮劍旗⿂漁業證明書:以定置網捕獲者,須領有定置漁業權執 照;其以漁船捕獲者,漁船須領有漁業執照,如屬總噸位⼆⼗以上延繩釣或圍網漁 船,並應經登記許可赴太平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 (三)⽣鮮⼤⽬鮪漁業證明書:其捕獲漁船須領有漁業執照,並經登記許可赴三⼤洋從事 捕撈鮪類及類鮪類。 七、漁業證明書申請⼈,以漁業⼈為限。但得由漁業⼈以書⾯委託他⼈代辦。 八、申請冷凍⼤⽬鮪、冷凍劍旗⿂、國外卸下⽣鮮劍旗⿂之漁業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圍網作業漁船: 1申請書(如附件⼆A(⼤⽬鮪)、B(劍旗⿂))⼄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份。 漁業⽬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4 3臺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類輸出業同業公會確認之該批漁獲物之證明資料。 4出進⼝廠商或代理商與漁船漁業⼈之交易證明資料⼄份(如有適⽤)。 (⼆)總噸位⼆⼗以上延繩釣漁船: 1申請書(如附件⼆A(⼤⽬鮪)、B(劍旗⿂))⼄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份。 3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 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以證明在該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 份。但已裝設VMS,且船位能⾃動回報⾄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對外漁協)者,免附。 4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漁獲物證明文件影本⼄份,或申辦⾃⾏運往⽇本銷售之裝 載證明文件,或國內卸下冷凍⼤⽬鮪或冷凍劍旗⿂之⿂市場交易資料影本。 5出進⼝廠商或代理商與漁船漁業⼈之交易證明資料⼄份(如有適⽤)。 6申請冷凍⼤⽬鮪或冷凍劍旗⿂漁業證明書者,另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1) 臺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公會)所屬 會員,應檢附鮪⿂公會出具之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證明文件。 (2) 台灣鮪延繩釣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所屬會員,應檢附協會出具之漁船捕 獲該批漁獲物之證明文件。 (三)⽣鮮劍旗⿂漁業證明書換發冷凍劍旗⿂漁業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C)⼄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份。 3原核發之⽣鮮劍旗⿂漁業證明書。 4與原⽣鮮劍旗⿂漁業證明書申請⼈之交易證明資料(如有適⽤)。 5前款第6⽬所列鮪⿂公會或協會出具之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證明文件。 九、申請⽣鮮⼤⽬鮪漁業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申請書(如附件⼆D(⼤⽬鮪))⼄份。 (⼆)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份。 (三)漁船進港前向國外基地當地海關申請之貨物清單影本,並應經國外基地當地國之我 駐外館(處)驗證。 (四)本航次作業情形紀錄表影本。 (五)⽣鮮⼤⽬鮪銷售予當地加⼯廠供做加⼯冷凍出⼝之交易清單影本。 (六)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作業期間之漁船監控系統(VMS)船位紀錄資料。但已取得國 外基地作業證明書者,免附。 ⼗、申請國內港⼝卸下之⽣鮮劍旗⿂漁業證明書時,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漁船捕獲者: 1國內港⼝卸下之⽣鮮劍旗⿂漁業證明書申請書⼄份(附件⼆E)。 2⿂市場交易資料影本。但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條第四款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漁⺠直接供應出⼝或加⼯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出具 之證明文件。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4 3漁船進出港資料影本。但已裝設漁船監控系統(VMS),且當航次船位能⾃動回報 ⾄對外漁協者,免附。 4漁業通訊電台通聯記錄(附件三)或漁船監控系統(VMS)之回報船位紀錄(附件 四)或漁船漁業⼈報告書(附件五)。 (⼆)定置漁業捕獲者: 1國內港⼝卸下之⽣鮮劍旗⿂漁業證明書申請書⼄份(附件⼆E)。 2捕獲漁獲物之定置漁業權執照影本。 3區漁會所登錄定置網類捕獲該批漁獲物之「定置網類捕獲漁獲物紀錄表」影本(附 件六)或⿂市場交易資料影本。 ⼗⼀、核發國內港⼝卸下之⽣鮮劍旗⿂漁業證明書,採漁船單⼀航次為核發標準,不同航次需分 別申請,且漁業證明書限使⽤⼀次。如申請核發漁業證明數量低於⿂市場交易量,則餘額 得於期限內繼續申請核發漁業證明書,其申請範例詳附件七。 ⼗⼆、有下列情形之⼀者,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違反漁業法第九條限制條件經營未經許可漁業種類或違反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三⼗七 條、第四⼗四條或第五⼗四條訂定漁區、漁期、總漁獲量限制規定,不予核發當航 次漁業證明書。 (⼆)總噸位⼀百以上延繩釣、圍網漁船或赴⼤⻄洋作業總噸位未滿⼀百漁船,未依「⼀ 百噸以上漁船赴三⼤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填寫及傳送漁獲速報表,不予核發當航次漁業證明書。 (三)總噸位⼆⼗以上未滿⼀百延繩釣漁船(不含赴⼤⻄洋作業者),未依「未滿⼀百噸 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填 寫及傳送漁獲速報表,不予核發當航次漁業證明書。 (四)漁獲物未依第⼗六點規定完成核銷,不予核發下⼀航次漁業證明書。 ⼗三、總噸位⼆⼗以上延繩釣漁船及圍網漁船於進港或漁獲物轉載後三⼗⽇內,船⻑應將作業情 形紀錄表送交漁船漁業⼈。漁船船籍港屬⾼雄市者,漁船漁業⼈應於收到後送本會漁業署 備查;漁船船籍港非屬⾼雄市者,漁業⼈應將前述資料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前彙整送本會漁業署備查。另有關漁船漁業⼈繳送作業情 形紀錄表時間不得逾進港或漁獲物轉載後六⼗⽇內。漁業⼈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繳交作業形 紀錄表者,於完成補繳前,暫停核發該船當航次及下⼀航次漁業證明書。 ⼗四、冷凍⼤⽬鮪及冷凍劍旗⿂漁業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六個⽉,⽣鮮⼤⽬鮪漁業證明書有效期限 為⼆個⽉,⽣鮮劍旗⿂漁業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個⽉。其應載明格式內容及需填列之各欄 資料,詳如附件八A(⼤⽬鮪)、附件八B(劍旗⿂)填寫說明。 冷凍漁獲物漁業證明書換發時,其累計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年,⽣鮮漁獲物漁 業證明書換發後仍為⽣鮮漁獲物時,⽣鮮漁獲物漁業證明書之效期以原漁業證明書核准期 限為限。該等累計有效期限⾃漁船⾸次轉載或本船返台卸⿂⽇起算。 ⼗五、附加申請輸美劍旗⿂合格證明書者,核發輸美劍旗⿂合格證明書⼀聯(附件九)及供申請 ⼈通關使⽤之劍旗⿂漁業證明書⼀聯。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4 ⼗六、辦理漁業證明書核銷程序如下: (⼀)申請冷凍⼤⽬鮪、冷凍劍旗⿂、⽣鮮劍旗⿂漁業證明書者,其漁獲物完成輸銷通關 後⼆個⽉內,申請⼈需將漁獲物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由國內出⼝者為海關出⼝ 報單副本)及漁獲物銷售資料影本,送原核發之機關辦理核銷(參考格式如附件⼗ A、B(國內港⼝卸下之⽣鮮劍旗⿂)。 (⼆)申請⽣鮮⼤⽬鮪漁業證明書者,其漁獲物在國外基地當地完成出⼝後⼆個⽉內,申 請⼈需將當地國核發之再出⼝漁業證明書影本及加⼯廠依所購原料製成之成品單影 本,送當地我駐外館(處)驗證後,送本會漁業署辦理核銷(參考格式如附件⼗ C)。 ⼗七、申請核發漁業證明書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情形者,原核發之漁業證明書應予撤銷,並依漁 業法第六⼗五條第五款規定處罰。 Top